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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沟通咨询问答400问——第三篇 无源产品

2025-04-17 返回列表

206. 牙科钻头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答:一般采用不锈钢、钛合金等材料制成。配合牙科手机使用,用于口腔治疗中对牙体硬组织的切、削、钻等操作。材质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临床应用技术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根管预备用牙钻、窝洞预备用牙钻、牙科种植用钻应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申报。

207. 球囊充压装置是否需要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细菌内毒素要求?

答:球囊充压装置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按照《关于医疗器械致热性的评价原则》不需要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细菌内毒素指标。

208. 牙齿漂白材料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答:通常为过氧化物,如过氧化氢、过氧化脲等。用于牙齿的漂白。主要化学成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应用技术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作用机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医用产品与家用产品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209. 牙科膜片性能研究需考虑哪些方面?

答:牙科膜片的性能可参考YY/T 1819《牙科学 正畸矫治器用膜片》开展相应研究,一般需考虑外观、尺寸、重金属含量、砷含量、铅含量、汞含量、密度、吸水值、溶解值、耐磨耗性、气味、热稳定性、酸碱度、蒸发残渣、微生物限度、力学性能(屈服拉伸应力、屈服伸长率、拉伸模量、直角撕裂强度、拉力衰减)、软化温度、热塑性、红外光谱研究资料、热成型对膜片性能无影响研究(FTIR、DSC)、应力松弛研究、不同环境侵蚀抵抗性能研究、拉伸蠕变极限研究、残余应力和应力松弛研究、热成型温度研究、软化温度研究、热成型前后材料化学成分研究。

210. 液体敷料产品包装载体不同,是否可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答:液体敷料产品包装载体不同,如西林瓶、塑料瓶、喷瓶,可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211. 机用根管锉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答:一般采用不锈钢、镍钛合金等金属材料制成的机用器械。配合有源器械使用,用于牙科治疗中对根管进行预备。材质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设计结构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12. 牙科膜片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答:通常由高分子材料组成,如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等,用于制作口腔矫治器、保持器、(牙合)垫等。主要组成成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成型工艺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仅色号不同的产品可以作为一个注册单元申报。

213. 如何确定同一注册单元内医用缝合针产品检验典型性?

答:典型性产品是指能够涵盖本注册单元内全部产品工艺的一个或多个产品,如典型性产品应涵盖不同牌号不锈钢的产品,同一注册单元中有不同针型、不同牌号不锈钢的缝合针,则应分别进行检验。

214. 非无菌提供的避孕套,微生物负载应如何考虑?

答:建议按照需氧菌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分别制订负载量,并将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和白色念珠菌列为控制菌,不得检出。

215. 按照“免于进行临床评价”路径申报的产品,增加“同品种比对”路径的临床评价资料是否可行?

答:对于按照“免于进行临床评价”路径申报的产品,针对属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所述内容范围的型号规格,按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资料;针对超出《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所述内容范围的型号规格,允许申请人提交超出范围的产品临床评价资料。

216. 非无菌凝胶敷料产品是否需进行使用稳定性研究?

答:如非无菌的无定形凝胶敷料开封后可在申请人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次数内使用,建议对其开封后的使用稳定性进行研究。为确认各型号、规格产品开封后,在实际使用环境下,经过一段时期仍然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最长存放时间,建议按照有效期验证检测项目(除装量),提供研究报告。

217. 已上市医疗器械产品通过何种方式更改说明书中禁忌证?

答:对于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事项之外的禁忌证等内容发生变化,注册人可通过提交说明书更改告知申请进行更改。

218. 对于产品材料介导致热性,一般应如何评价?

答:按照GB/T 16886.1-2022标准表A.1要求,除接触完好皮肤和黏膜之外的医疗器械,均需进行材料介导致热性评价。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材料介导致热性评价资料:可通过与既往产品对比分析,论证申报产品生物学风险等同性;可通过提供原材料及终产品的化学表征、毒理学风险评估等评价资料,证明申报产品不含已知致热性物质(如GB/T 16886.11附录G列举),可免于进行热原试验;如果评价过程中发现含有引起过致热性反应的物质和/或未知其致热潜能的新化学成分或物质,需要对该成分或物质的致热性进行进一步评价,或者对终产品进行热原试验。

219. 牙科脱敏剂的脱敏效果应如何评价?

答:牙科脱敏剂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版)中17-10-03脱敏剂产品。对于物理堵塞类牙科脱敏剂产品的脱敏效果可使用牙本质小管封堵效果研究进行评价,目前主要有两种体外测试方法评价其封堵效果。一是牙本质通透性测试法,通过测量牙本质片经试验样品处理前后的通透值,得到经试验样品处理后的牙本质片相对通透值;二是扫描电镜观察法,通过扫描电镜观察并记录牙本质片经试验样品处理后的未被封堵牙本质小管数,同时记录对照组牙本质片管口开放的牙本质小管数,经计算得到牙本质小管堵塞率,以评价脱敏效果。对于需要较长时间使用的脱敏剂,还应考虑其作用频次。关于牙本质片相对通透值或牙本质小管堵塞率的接受限值,需论述其确定依据,对可接受性进行评价,说明能否达到预期临床效果。对于需与活体牙牙本质小管液内胶原蛋白产生反应的牙本质脱敏材料(如戊二醛类),以及非堵塞型牙本质脱敏材料(如降低牙髓神经敏感性的钾离子类),需结合产品发挥作用的方式,考虑其他方法论证产品的脱敏效果。

220. 一次性使用腹部穿刺器如何开展生物相容性评价?

答:按GB/T 16886系列标准的规定要求进行评价,本产品为外部接入器械,与人体接触部位为组织,接触时间为不大于24h的短期接触,评价项目至少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反应、皮内反应。

221. 口腔修复用陶瓷材料需考虑哪些性能研究?

答:口腔修复用陶瓷材料需考虑化学性能、基本性能、物理机械性能、烧结相关性能、切削性能研究。其中,化学性能包括化学成分及百分含量、分型、放射性、化学溶解性,基本性能包括外观、均匀性、尺寸、密度,物理机械性能包括玻璃化转变温度、线胀系数、挠曲强度、韦布尔模数、硬度断裂韧性,烧结相关性能包括烧结前后密度、收缩率,切削性能包括边缘稳定性、边缘精确性。

222. 手术器械类产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豁免生物学试验?

答:基于当前认知水平,若手术器械类产品中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仅由金属材料组成,经验证符合外科植入物用金属材料或外科器械用材料相关国家、行业及国际标准,以及产品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中规定牌号(如YY/T 0176《医用剪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材料牌号),在提供材料化学成分验证资料(若论证生产工艺对材料化学成分不造成影响,可以原材料材质单的形式提交)的情况下可豁免生物学试验。

223. 当利用已上市同类器械的生物学试验数据进行生物学评价时,哪些因素可能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

答:(1)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的主要因素有:产品的材料化学组成(包括各组成材料比例)、产品物理结构、表面特性、生产工艺、灭菌方法、原材料供应商及技术规范、液体类产品/湿态保存类产品还需考虑内包装材料。

(2)若受试品与申报产品在以上所列可能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的因素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则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所提交的试验报告适用于申报产品,必要时补充相应的生物学评价资料,如可沥滤物分析及毒理学风险评定资料、相关生物学试验项目的补充试验等。

224. 细胞毒性评价中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选择原则是什么?

答:细胞毒性的定量评价可以客观地对细胞数量、蛋白总量、酶的释放、活体染料的释放、活体染料的还原或其他可测定的参数进行定量测定,不易受到试验者主观因素的影响,具有相对高的灵敏性且有明确判定限,目前MTT定量法是国内普遍应用的方法。相对而言,细胞毒性的定性评价具有更多的评价者主观性,更适合筛选用途。

225. 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申报材料中对于增材制造口腔修复用金属材料热处理工艺如何考虑?

答:以激光选区熔化增材制造工艺为例,需先明确产品的热处理工艺方法及热处理参数,并对热处理方法的适宜性进行评估及验证,明确热处理参数,包括升温时间、保温时间、保温温度等的确定依据,以及热处理后结果的可接受准则。

226. 符合YY 0341.1附录B材料制成的产品是否可豁免生物学评价?

答:生物学评价是不能豁免的,可以通过等同性比较,证明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具有相同的生物相容性,从而确定申报产品生物学试验的减化或免除。对于符合YY 0341.1附录B的材料,虽然是临床使用证明可接受的材料,但仍需通过等同性比较,如论证生产过程是否引入新的生物学风险,两者的生产过程包括加工过程、灭菌过程、包装等是否相同,因为生产过程也可能会引入新的有害物质,例如灭菌剂、加工助剂、脱模剂等残留物,若经过评价,生产过程不引入新的生物学风险,则可以豁免生物学试验。

227. 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应如何对其风险进行评估?

答:对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进行风险评估需根据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和《医疗器械产品受益-风险评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等文件,考虑纳米材料从器械释放的可能性、暴露剂量、暴露途径、接触部位和暴露时间等风险因素。风险评估最重要的因素是纳米材料从医疗器械中释放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应分阶段、有步骤进行,考虑暴露评估(纳米材料释放)、纳米材料分布及持续存留、环境转化和危害识别,并最终根据产品的适用范围是否给患者带来足够的受益来综合考虑产品风险。

228.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是否必须对病毒灭活工艺进行实验室验证以评价病毒灭活效果?

答:根据《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申请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注册申报,所提交的研究资料中需包含对生产过程中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工艺过程的描述及有效性验证数据或相关资料。即可以通过实验室验证获取验证数据,或者从动物源材料供应商处获取验证数据,也可以通过文献或历史数据对病毒灭活效果进行评价。若所提交的验证数据不是基于申报产品本身验证获得的数据,则需要进行适用性的分析论证。

229. 环氧乙烷(EO)残留限量的指标如何确定?

答:申请人可参考相关标准中对于单件/套器械EO残留限量指标。若参考GB/T 16886.7-2015中允许限量,申请人应考虑产品实际使用时多器械联用情况,并结合产品EO残留量实际控制水平,制定单件/套产品符合要求的环氧乙烷残留限量,并提供相关依据。

230. 当使用本企业已上市同类器械的生物学试验报告替代申报产品的生物学试验报告时,需要进行哪些考量?

答:(1)申请人需确认试验报告中的受试同类产品与申报产品在材料化学组成、各组成材料比例、产品物理结构、表面特性、生产工艺、灭菌方法、原材料供应商及技术规范、内包装材料(如适用,主要涉及液体类产品、湿态保存产品)等任何可能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的因素均完全一致,并提供相关声明。

(2)若受试品与申报产品在以上所列可能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的因素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则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所提交的试验报告适用于申报产品,必要时补充相应的生物学评价资料,如可沥滤物分析及毒理学风险评定资料、相关生物学试验项目的补充试验等。

(3)同类产品的生物学试验报告仅用于替代申报产品试验报告作为生物学评价的一部分,而不是替代申报产品的整体生物学评价报告。

231. 关节类产品在以系统或以组件进行注册申报时,特别是以组件形式进行注册申报时,产品的研究资料评价需包含的产品范围?

答:关节类产品无论以系统形式还是组件形式申报(如产品注册、许可事项变更),需对申报产品(以系统形式申报)整体性能以及系统内组件的性能,或申报产品(以组件形式申报)以及该组件与其相邻组件配合的相关性能进行研究,提交相关研究资料,论证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232. 骨科医疗器械技术要求中如何确定产品力学性能指标,应如何提交力学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

答:骨科医疗器械技术要求中产品力学性能指标是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满足设计输入的,并能够得到确认的产品功能性、安全性指标的静态力学指标。其指标的确定是确保产品满足临床基本需求。申请人可借鉴已上市同类产品的力学性能测试数据,并结合自身测试数据,进行对比得出指标的具体要求。

233. PVP涂层所致还原物质超标,是否需要在技术要求中制定还原物质的要求?

答:涂覆PVP涂层产品,涂层材料导致还原物质测试结果异常时,建议对不涂覆涂层的产品进行测试,确认其化学性能试验结果是否受到涂层的干扰,同时结合涂层材料的临床应用史及生物相容性数据,综合评价,不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还原物质要求。

234. 对于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加工助剂的控制,是否需要在技术要求中制定相应要求?

答:若器械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预期对人体安全性可能造成一定影响的加工助剂且未能验证在生产过程中完全去除时,或者当加工助剂对人体可能产生重大危害需严格控制时,考虑到与终产品的安全性及质量控制密切相关,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有关加工助剂的残留限量等控制项目,同时应对产品生产过程涉及的所有加工助剂控制提交相应研究资料。

235. 根管预备辅助材料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答:根管预备辅助材料是用于根管治疗手术中清洗去除牙根管壁、牙髓组织等残渣,或为根管壁脱钙等辅助根管预备,或进行根管充填前根管处理,或溶解已充填于根管内的根管充填材料。预期用途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主要成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作用机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36. 水胶体敷料临床豁免情况不包括哪些?

答:对应《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年第104号)中14-10-05中举例水胶体敷料或水胶体敷贴。豁免情况不包括:

(1)适应症宣称可以促进上皮化、引导组织再生、促进伤口愈合、减轻疼痛、抗菌、防感染、抗病毒、止血、溶解坏死组织、减少疤痕、防粘连、作为人工皮/皮肤替代物等作用的产品;

(2)宣称可以用于体内伤口、三度烧伤、感染创面、坏死组织较多的创面、发生创面脓毒症的患者等情况的产品;

(3)含有活性成分的产品:如药品/药用活性成分、生物制品/生物活性成分、银、消毒剂等;

(4)其他新型产品,如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

237. 辅助生殖用取卵针和胚胎移植导管在生物相容性项目中包括了鼠胚试验项目,可否不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鼠胚试验要求?

答:否。因鼠胚试验结果是评价该类产品安全性的重要指标,根据行业内和临床辅助生殖对该类产品的要求,鼠胚试验应作为该类产品的常规质控项目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规定。

238. 氧化锆瓷块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答:氧化锆瓷块一般由氧化锆、氧化钇、氧化铪、氧化铝及其他氧化物制成。用于口腔固定义齿的冠、桥、嵌体、贴面及其他修复体的制作。主要组成成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组成成分不同导致挠曲强度、烧结密度、收缩率/放尺率、透光性等关键性能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成型工艺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注浆成型”工艺和“干法成形”工艺生产的瓷块应为不同的注册单元。成分及工艺相同,形状或尺寸不同的氧化锆瓷块可作为一个注册单元申报。

239. 医疗器械发生变化时,何种情况需对其生物安全性进行重新评价?

答:医疗器械变化,需要对其生物安全性进行重新评价的情况包括:(1)制造产品所用材料来源或技术条件改变时;(2)产品配方、工艺、初包装或灭菌改变时;(3)贮存期内最终产品发生变化时,如贮存期和(或)运输条件改变时;(4)产品用途改变时;(5)有迹象表明产品用于人体会产生不良反应时。

240. 如申请人名称发生了改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中申请人名称为变更前名称,是否仍可使用该报告?

答:申请人需提供文件详细说明该变化过程,同时提供证明性资料。如仅为名称的文字性变更,仍可使用第三方报告;如申请人实质发生了改变,应提供文件证明现申请人可合法使用该报告,同时评估是否对报告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241. 对于灭菌确认报告,申请人是否可采用其他同类产品的灭菌确认资料支持申报?

答:如与同类产品的材料、结构组成、初包装、生物负载等方面的灭菌相关风险可覆盖申报产品,申请人可利用同类产品的灭菌确认报告作为支持资料,但应特别注意差异对灭菌风险覆盖性的影响。申报时应同时提交可采用同类产品灭菌确认报告的论证性资料及其灭菌确认报告。

242. 牙科正畸丝类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答:牙科正畸丝为丝状固体,用于矫正牙齿畸形,与托槽、带环、颊面管等组合使用。一般采用不锈钢、镍钛合金、钛合金、钛钼合金、铜镍钛合金等材质制成。材质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高分子材料正畸丝与镍钛合金正畸丝应为不同注册单元。关键性能指标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43. 吻合器的部件硬度有何要求?

答:依据《吻(缝)合器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采用20Cr13材料制成的部件应经热处理,其硬度为40HRC-48HRC;切割刀的硬度应不低于377HV0.2。制造商也可根据自己产品的性能制定部件和切割刀的硬度,但是需要提供完整的验证资料予以证明。

244. 牙科车针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答:牙科车针是牙科旋转器械的一种,由柄部和头部工作端组成,用来切削牙体组织,以去除病变组织,治疗钻孔或制备牙体。组成材料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如钨钢车针与金刚砂车针应为不同注册单元。生产制造工艺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如机械加工、粉末冶金技术加工、气相沉积技术(CVD)加工的车针应为不同注册单元。不同粗细磨料的产品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245. 是否可以采用与终产品相同的原材料进行生物相容性试验?

答:生物学评价应考虑产品制造所用材料、预期的添加剂、工艺污染物和残留物、可滤沥物质、降解产物、最终产品的物理特性、各个组件及他们在最终产品中的相互作用、包装材料和保存介质对生物相容性的影响等因素,因此产品的生物相容性试验原则上应采用终产品进行,或采用取自最终产品上有代表性的样品。如采用终产品进行试验不可行,可考虑采用与终产品以相同的工艺过程制得的试样进行试验,但需对试样的代表性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另外,当一个器械上有不同的组成材料时,在选择试验样品时应考虑不同成分间可能存在的化学反应,以及不同成分对人体的综合作用。但若医疗器械不同组件与人体接触性质和接触时间不同,应考虑分别进行生物学试验。

246. 牙科排龈材料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答:牙科排龈材料是口腔治疗辅助材料的一种,用于在牙体预备、取印模或粘固牙冠时排开牙龈。主要化学成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性状不同导致临床应用技术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排龈线与排龈膏应为不同注册单元。含血管收缩或止血功能与不含血管收缩或止血功能的产品应为不同注册单元。

247. 生物学评价亚慢性毒性试验报告常见需注意问题有哪些?

答:对于试验中出现统计学差异的评价指标,试验报告需明确相关差异是否有生物学意义并提供理由、分析判断相关差异与受试产品的关系,而非仅简单列出具有统计学差异的项目。另外,对于通过植入方式接触受试品的亚慢性毒性试验,需提供植入剂量的确定依据,如,在动物可耐受情况下,推荐样本植入剂量为拟用人体临床剂量的50~100倍。

248. 牙科附着体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答:牙科附着体用于可摘局部义齿、覆盖义齿等修复体的辅助固位。结构组成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栓道式、杆卡式、按扣式与球帽式附着体应为不同注册单元。

249. 生物学试验浸提介质种类有何注意事项?

答:参照GB/T 16886系列标准的规定,开展生物学试验时,所选择浸提介质应与最终产品的特性和使用以及试验目的相适应,考虑器械材料的材料化学特性、可溶出物质或残留物。对于细胞毒性试验,由于含血清培养基是支持试验体系中细胞生长的必需介质,且具有浸提极性和非极性两种物质的能力,应当考虑作为细胞毒性试验首选浸提介质,此种情况下可仅选用含血清培养基一种浸提介质。对于致敏试验、刺激或皮内反应试验、急性全身毒性试验等项目,需考虑选择极性、非极性两种浸提介质;对于遗传毒性试验,根据GB/T 16886.3标准规定,适当时,应使用两种适宜的浸提溶剂,一种是极性溶剂,另一种是非极性溶剂或适合于医疗器械性质和使用的液体,两种溶剂均应与试验系统相容。

250. 一个产品是否允许有两个原材料供应商?

答:申报资料中需要对产品原材料供应商予以明确,如果同一种原材料有两家原材料供应商,申请人需对两家供应商所提供的原材料分别进行采购控制(涉及的申报资料包括原材料供应商与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协议、原材料质量控制标准、原材料检测报告、原材料供应商资质证明等),对不同来源原材料制成的产品分别进行性能验证/确认和风险评估(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以确保两种来源原材料制成的产品性能一致,且均符合安全有效性要求。必要时,产品生产企业还需要对原材料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

251. 国外实验室出具的生物相容性试验报告在中国注册时是否认可?

答:国外实验室出具的生物学试验报告,应附有国外实验室表明其符合GLP实验室要求的质量保证文件。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如GB/T 16886/ISO 10993系列标准),则可以作为支持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的生物学试验资料提交。

252. 体外辅助生殖用耗材(体外辅助生殖用液除外)产品按照GB16886.1进行了生物学评价后还应进行鼠胚试验吗?

答:体外辅助生殖用耗材(体外辅助生殖用液除外)产品的作用对象是配子、合子及不同发育阶段的胚胎细胞,除常规生物学评价外,还应参照YY/T1434-2016进行体外鼠胚试验。

253. 牙科酸蚀剂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答:牙科酸蚀剂用于口内修复或正畸治疗时,利用酸蚀剂的腐蚀性对牙体、金属、陶瓷等修复体表面进行处理,以去除污染层、粗糙表面、提高其表面性能。主要化学成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磷酸酸蚀剂与柠檬酸酸蚀剂应为不同注册单元。

254. 口腔正畸托槽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答:正畸托槽是粘接于牙冠表面,用于口腔正畸治疗中承接并转移矫形力的医疗器械。一般采用金属、陶瓷或高分子材料制成,通常带有槽沟、结扎翼,部分带有牵引钩。正畸托槽产品材质不同的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陶瓷托槽与金属托槽应分为不同注册单元;结构组成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自锁托槽与非自锁托槽应分为不同注册单元;设计原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舌侧托槽与唇侧托槽应分为不同注册单元;必须联合使用才能发挥预期用途的产品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255. 热原同细菌内毒素是否等同?

答:热原泛指能引起机体发热的物质,热原包含了材料致热及细菌内毒素致热两方面信息,属于生物学评价项目。细菌内毒素是革兰氏阴性菌死亡、自溶后,释放出的细胞壁中脂多糖成分,通常来源于生产中引入的生物污染,不属于生物学评价项目。一般来说,细菌内毒素是热原,但热原不全是细菌内毒素。

256. 无源产品MRI兼容性是否需在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部分进行规定?

答:MRI兼容性属于产品设计开发中的评价性内容,申请人申报注册时应提供MRI兼容性评价报告,但不需在性能指标中进行规定,建议将MRI兼容性信息以技术要求附录方式给予描述。

257. 产品货架有效期缩短,是否不需在许可事项变更申请中再提交技术文件?

答:虽然产品货架有效期缩短后,产品在储存周期内质量发生变化的风险降低,但注册人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时,建议提供合理解释和必要的支持性资料,例如完成实时稳定性试验后发现产品货架有效期应缩短,建议提供该实时稳定性试验验证资料。

258. 在60℃条件下进行了终产品的加速稳定性试验,是否可以不限定产品的储运条件?

答:加速稳定性试验是指将某一产品放置在外部应力状态下,通过考察应力状态下的材料退化情况,利用已知的加速因子与退化速率关系,推断产品在正常储存条件下材料退化情况的试验,因此储运条件同货架有效期具有直接相关性,需限定产品的储运条件。

259. 产品在进行化学性能研究时,某项化学性能(例如还原物质)出现异常,需如何进行评价?

答:当化学性能研究结果出现异常时,建议申请人评估异常的原因,综合评估医疗器械的安全性。例如涂覆涂层的导管类产品,涂层材料导致还原物质测试结果异常时,建议对不涂覆涂层的产品进行测试,确认其化学性能是否可接受,同时结合涂层材料的临床应用史及生物相容性数据,综合评价。

260. 已取证的单一器械能不能把组件单独分开直接销售?

答:单一医疗器械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完成注册证中的适用范围其组件不应单独进行销售。

261. 注册产品名称及产品预期用途需要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的内容必须一致吗?

答:如申报产品与目录中产品完全一致,建议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名称和适用范围,如产品存在特殊设计可以根据产品特性进行描述。

262. 创面敷贴产品预期用途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一致,但是申报产品中含有高分子材料,是否可以豁免临床评价?

答: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材料确定。如产品不超过《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3年)》所述范围,且已有与拟申报产品具有等同性的同类产品上市,则可以豁免临床评价。如果拟申报产品与目录或已上市产品存在差异,应考虑对差异部分进行评价,必要时进行临床评价或开展临床试验。

263. 拟申报产品为《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注册资料中非临床资料的其他资料处需提交与已上市产品的对比说明,请问是否可以与结构组成材料成分相同、分类编码不同、预期用途不同的产品对比?

答:对比产品需要与拟申报产品为同一分类编码。

264. 首次申报含3D打印义齿型号的义齿产品是否按增加规格型号申报?

答:可以按增加规格型号申报,也可以按照单独的注册单元进行首次申报。

265. 二类无源产品货架有效期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需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吗?

答:有效期变更需要申请变更注册,提交有效期验证相关资料,包括产品有效期和包装有效期,资料的格式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以及相关检测记录等。若注册申请人提出变更的具体原因或目的涉及产品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变化的,应当针对变化部分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其余变化,一般不需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需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

266. 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预增加活动义齿的切削树脂基托产品,原材料已做生化检测,注册检验是否可以按照原产品技术要求检测,不再做生化检测?

答:对于使用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原材料制作的定制式义齿,可按照定制式义齿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要求确定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按不同型号相关的性能指标进行注册检测。

267. 检测报告未按照最新标准进行检验,是否可以写评价说明?

答:未采用最新版标准应就引用部分新旧标准的差异进行对比,如引用部分无实质性差异可提交对比说明,如存在实质性差异应按最新版标准进行检验。

268. 若团体标准未提相关内容,生物学试验可以不进行材料介导的致热性及急性全身毒性试验吗?

答:应按GB/T 16886系列标准进行评价及试验。

269. 产品实时老化的全性能检测结果是否可以写评价报告?

答:应在实时老化终点对产品性能进行测试,如部分项目未进行检验应有充分证据说明未检验指标不受老化影响。

270. 医疗器械注册检验可以选择哪些检验所?

答:可以选择国家认可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检验单位,所检项目应在认证资质范围内。

271. 针对于第二类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包装、运输过程、有效期如何进行验证?

答:包装运输验证可以采用模拟包装、运输试验进行验证,有效期可以通过加速老化试验和/或实时老化试验进行验证。

272. 申报注册通过同品种比对来进行评价,若相关内容涉及其他公司的产品注册证及技术要求,需要提供该公司的授权书吗?

答:对于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应依据《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提供对比表和支持性资料。支持资料包括对比产品注册信息、技术要求、说明书等,若涉及到非公开信息则需要提供该公司授权书。

273. 一个非血管类产品无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在制定产品技术指标时参考了血管类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是否应将参考的强制性标准列入适用标准?

答:若该非血管类产品明确参考血管类产品强制性标准,则应将该强制性标准列入适用标准。

274. 产品的原材料材质发生变更,在获得变更许可注册证后,原材质的半成品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不可以。

275. 重组胶原蛋白敷贴的生产原料,如胶重组胶原蛋白原液的供应商审核,需要覆盖哪些内容,如资质要求和体系追溯要求如何?

答:建议参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附录及指导原则、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要求,结合风险评估和生产实际,开展对供应商的审核。

276. 医疗器械注册检测和临床试验样品是在老厂房研制生产的,注册申报过程中可以搬到新厂房吗?目前该产品还未申请注册,公司需扩生产区域,计划将原来生产临床试验样品设施及设备搬迁至新厂房。

答:依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4.3.4的要求,(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 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如遇不可抗力无法保留的,应当留存可以证明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等产品实现过程活动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证据资料。请依据您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先完成注册再变更生产地址,还是先变更生产地址,完成相应验证确认工作后再使用新的生产地址进行注册。

277. 母公司和多个子公司都在同一园区,生产无菌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均有注册和生产许可证件。如果母公司申请CNAS实验室(包括生物,化学),在申请认可的范围内,子公司的出厂检测的生物和化学项目,以及日常需要监测涉及到生物的项目 ,是否可以委托给母公司检测?从而子公司不再保留生物,化学实验室。

答:《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规定: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试验等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78. 我公司计划研发生产一款可调弯导管,该产品用于以介入治疗方式进入心血管系统,为介入治疗建立通道。产品分类为03-13-02,管理类别为Ⅲ类。该可调弯导管为一次性使用耗材,由手柄和导管部分组成,其中导管部分涉及特殊的生产工艺,需要特定的设备才能生产。问题:(1)能否将导管部分委托具备生产条件的其他生产企业生产?我公司会对导管部分进行来料检验并在自有生产场地完成其余生产步骤。(2)对于导管部分委托生产的企业的资质,该企业具备YY0287/ISO13485的体系认证证书,是否还要求该企业必须具备同类产品的国内注册证/生产许可证或CE或者FDA的相关证书?(3)对外包方的管理,除考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与对方签订质量协议及委托协议外,是否有额外的要求?

答:导管部分的委托生产应至少按照供应商进行管理,企业应对生产导管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进行评估;双方应当签订质量协议,明确生产的内容、质量标准或技术要求、验收准则及双方责任等,协议内容中应当明确相关工艺、验证与确认、放行条件、变更及沟通机制等要求。

279. 如果企业成品用ERP系统管理货位和出库,是否还需要在现场做货位卡?

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识控制程序,用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以便识别,防止混用和错用。规范并未对标识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要求,但需要满足相关追溯要求,便于检查和监控。同时,还应当依据制定的产品防护程序,确保在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等环节符合产品防护要求。因此,对于采用ERP系统管理货位和出库同样应当确保满足以上要求。

280. 关于微生物检测所用的阳性室,要求不与无菌室、限度室共用一套空调送风系统,配备生物安全柜。请问阳性室能否按普通环境控制?

答:洁净室(区)的洁净度是通过空气净化调节系统输送洁净空气,以控制和调节洁净室的环境参数,所以应合理布置空气净化调节系统的送风和回风。阳性室是因生产的产品具有其特殊要求而建立,阳性室一般建议独立设置,并设计成室内空气非循环直排,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以免产生交叉污染。通常,区域划分及控制应根据产品生产,在空间或时间上有效分隔以免产生干扰,将交叉污染的风险降到最低。因此建议遵循《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而阳性对照(试验)室建议部分参考《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规范》规定。

281. 由于市场需求原因,市场对灭菌产品无需求,如果经过验证符合要求(证明经过灭菌的产品转为非无菌产品,医院再次使用蒸汽灭菌对产品性能无影响,依然符合技术要求等),原灭菌库存产品是否可以进行返工为非无菌产品上市销售?产品有效期到期,经过二次灭菌验证符合要求,是否可以进行二次灭菌返工后上市销售?

答:1、企业应当根据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如果产品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变化,可能影响器械安全有效的的,注册人应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2、题中所述情况不符合返工的定义,返工是指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成品的一部分或全部返回到之前的工序,采用相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282. 如果企业生产许可证上的生产地址有两个,部分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上的生产地址仅有地址1,这部分产品的部分原材料和部分成品(在生产地址1生产的)是否可以放置在地址2?

答: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等,属于前款规定的需要备案的事项。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在办理相应的生产许可变更后办理备案。”。

283. 我司拟注册一款产品,产品终端灭菌为湿热灭菌,需购买湿热灭菌柜,该灭菌工艺是否可以委托外部灭菌,按医疗器械供应商核查要求进行准入并签定质量协议是否可行?湿热灭菌供方是否需要什么资质?

答:建议结合产品特性和工艺特点,基于风险充分研判产品实现过程中各工序影响因素,应特别关注无菌保障水平、产品实现无菌的方式方法等,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有效和持续稳定可控。从湿热灭菌产品工艺特点、风险要素和无菌保障水平要求等考量,不建议委外灭菌。

284. 我公司因业务量增大,租赁了一个新场地,拟进行生产许可变更(新增生产地址),在准备申报的过程,通过不动产产权登记查询,发现该地址的产权状态为:已查封,且该地址已被前租户用于公司注册,并且已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在公司未注销的情况下,我公司是否能用该地址进行生产许可变更申报呢?若该地址在我公司办理生产许可变更申报过程中被查封,请问还能继续办理生产许可变更和后期的产品注册申报吗?

答:医疗器械的生产地址应是合法的能够用于生产医疗器械的场所,不合法的场地/场所是无法作为医疗器械生产地址的。相关产权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机构和人员。

285. 我公司医疗器械实验室研究阶段,由于实验设备及条件限制,部份实验只能在大学的实验室进行,不知是否可以?如果可以,是否需要一些证明文件?

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均未对研制阶段的场地进行限制,但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再研制过程也应满足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设计开发文件,做好相应的验证、确认工作,保留相应的设计开发记录等。若研发场地或者设施设备为租赁的,应保留相应租赁合同。若部分内容为委托大学或与大学合作完成,也应提供相应的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等。

286. 如果有一款医疗器械,其中的一个原材料是动物源性的,我们可以外购这个原材料回厂进行组装成成品器械吗?供方具有这款动物源性材料的供体的采购记录、灭活或去病毒等相关验证及生产检验等可追溯性记录。

答:注册和生产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相关行业标准YY/T0771系列标准,以及《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等相关文件要求。

287. 医疗器械法规暂未明确产品不能采用单一供应商,请问加入我们产品全部为一个供应商提供,是否可行?该供应商有些物料是自制,有些是外购(即代理经营),企业在进行供应商审核时,是否需要进行物料制造商的审核?对该供应商的审核,是否一定要求提供代理经营资质材料,还是供应商提供与原制造商的质量协议,合同等文件即可?

答: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要求,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价,确保所采购物品满足其产品生产的质量要求。根据咨询问题中描述情形,企业应该结合产品特性以及生产工艺要求,在供应商审计时,应对供应商经销情形进行充分和完整的评价,并提供该经销商与原材料生产商或总代理之间的销售代理协议以及该经销商对原材料生产商进行审核与控制的相关记录,从而保证从经销商处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要求。

288. 关于目前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中的检查依据,是否只能参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中的条款进行不符合项描写,可否参考相应的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如参考指导原则那结果判定原则还是按重点项不超过3项,一般项不超过10项吗?

答:按照《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的第五条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相关附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要求开展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注册体系核查结果应依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要求进行判定。

289. 一个公司有甲乙两个生产地址,一个产品的其中一个部件是在甲生产的,剩余部件和终产品都是在乙生产的,在申报注册时写的是乙地址,但在现场核查时,核查老师认为我们应该写甲乙两个地址。这种情况下的生产地址应该怎么写?是写乙地址还是甲乙两个地址都写?

答:甲地址因为也生产部分部件,属于生产范畴,所有生产地址应包括甲、乙两个地址。

290.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文件均有提到“中间品”,但无定义。 对于很多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而言,套用GMP“中间产品”定义,比较难理解: 零部件常是外购的,或规定在相同洁净车间环境下生产,或规定经过清洁处理后,方可在企业洁净生产环境下进行组装,外购的零部件属于“中间品”吗? 同时,企业自制的零部件,工艺流程规定在非洁净车间内生产,由于生产节拍的关系,会提前生产检验后入原材料仓库。生产时从仓库领料,经过清结后再在洁净生产环境下与外购零部件进行组装,此类自制零部件属于“中间品”吗?

答:中间品通常是指原、辅料经过加工,但未完成整个加工工序的产品。直接外购的零部件不属于中间品,因为此类零部件未经过企业自身加工。但是如果零部件在企业又进行了相应加工,但未完成所有的加工工序,那么这样的“产品”就应视为中间品。

291. 关于注册人制度项目,我司作为委托方,拥有全项目的成品检验能力,是否可以由我司进行成品检验,受托方的生产放行通过认可我司的检验报告,是否可行?

答:注册人应当按照委托生产实际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明确双方在产品生产的全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有效衔接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要求。

292. 我司有一个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终端灭菌,灭菌方式为湿热灭菌,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行委托生产方式进行生产,但是受托方不具备产品灭菌的能力。请问:产品的终端灭菌是否可以由委托方自己进行?如果可以,那后续生产地址是否需要增加委托方灭菌的地址?

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应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要求。如题中所述,企业自行对产品进行灭菌,企业可按照实际委托情况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委托协议组织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建立有效衔接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93. 我司因产能需求,需扩大生产厂区,注册检验项目的研发、试生产产品的场地设施设备需搬至新厂区,原生产厂区研发项目均符合法规和质量管控的要求,设备搬迁过程中,会对原生产厂区现场生产设备拍照,对搬迁过程留下视频文件,是否可行?

答: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要求,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如遇不可抗力无法保留的,应当留存可以证明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等产品实现过程活动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证据资料。

294. 在《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评价指南(2020年第33号)》中有提到“我国已实施医疗器械主文档制度,不管原材料制造商是否已进行主文档登记,医疗器械注册人作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责任方,均应与原材料制造商签署责任义务协议,并对任何可能对最终医疗器械产生影响的原材料改变进行充分评估。”我们会与自己的组件供应商(如A)签订质量协议,规定各自的义务,请问还需要和原材料制造商(A的原材料供应商B)签署协议么?供应商也是与原材料制造商有签订某种质量协议的,是否可以认为和供应商签了质量协议就等同于满足了该条款,实际上我们和原材料制造商没有直接往来。

答: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要求,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并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价,确保所采购物品满足其产品生产的质量要求。因此,企业应与组件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并在供应商进行审计时,对供应商进行充分和完整的评价,关注供应商与原材料制造商或总代理之间的销售代理协议或质量协议,从而保证从供应商处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要求。

295. 根据《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条: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我们产品每批次均随货提供检验合格报告(比如发货500个产品,如果是2个批次的产品则随货提供2个批次的检验合格报告),报告中明确了详细产品信息及检验人,且在每个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贴“合格”字样+公司名称的标签。这种做法是否可以满足要求。

答: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以及六十条,产品放行应当附有合格证明,即需要保证放行的产品有合格的证明。此外,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第七条规定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医疗器械标签应当符合第十三条规定。

296. 注册检验/委托检验批的成品在注册送检前的出厂检测项目是否必须与成品检验规程一一对应?是否不需要覆盖技术要求中的所有项目?

答:出厂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按照企业自己的成品检验规程进行检验。依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的规定,成品检验规程的内容原则上应当覆盖产品技术要求中需要常规控制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不能覆盖的,应当在成品检验规程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当给出经过确认的替代解决方案。

297. 我们单位新研发的一款产品需要进行涂层,但由于没有对应的涂层设备,想通过外协加工将喷涂层工序进行外包,出厂前本公司对需要喷涂层的零件进行清洗干燥后进行双层包装送至外协加工的厂家,厂家在洁净车间内拆包装,喷涂后包装送回本公司,本公司同样在洁净车间内拆包装,对此零件不再进行清洗,直接装配包装后进行灭菌,本公司对从外协加工厂家回来的零件进行初始污染检测,请问这种控制方法是否可行?

答:建议企业参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相关要求,建立对外协加工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价,同时结合产品特性、工艺特点以及产品技术要求中的规定,制定针对外协过程的质量管控措施,确保外协加工工艺满足其产品生产的质量要求。

298. 体系文件的编制人和审核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人(批准人是另外一个人不)?

答:企业应当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质量体系管理文件,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应当按照控制程序管理,即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控制程序、人员的职责权限来执行。

299. 医疗器械成品检验允许出现让步接收吗?比如产品外观有黑点,不符合成品检验规范要求,但是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答:企业应根据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系统性地制定产品放行程序和检验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对于不合格品,需参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合格品控制章节相关规定执行。

300. 我司产品在设计开发过程中需要进行可沥滤物研究,例如聚氨酯材料中的MDI残留量检测及方法学验证。而MDI残留量需要用高效液相色谱仪进行检测。以及我司产品为环氧乙烷灭菌,产品出厂检验涉及环氧乙烷残留量检验,需要用到气相色谱仪进行检测。但我司均不具备以上可沥滤物研究和出厂检验项目需要用到的检测设备。我司计划和有检验能力(检验员接受过企业培训,有检验设备,测试用标准物质有证,环境监测符合测试环境要求),但不具备检验资质(CMA、CNAS等)的其他第三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签订委托检验质量协议,委托第三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我司产品的可沥滤物进行检测和方法学验证,以及产品出厂检验的环氧乙烷残留量进行检测。我司按照供应商管理方式对第三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管控,参与检测方法的确认和评估,并定期送检至有资质的检验结构进行检验复核,确保符合要求。 请问这种委托检验方式是否可以接受并认可?

答: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的通告》等相关要求,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试验等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委托第三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受托的企业应具有相关资质。

301. 我们有个二类复配凝胶敷料产品,每个产品包装里含有A瓶和B瓶,A瓶是冻干粉、B瓶是液体溶媒,使用时是将A、B瓶混合后涂抹于非慢性创面。 想咨询一下,由于A、B瓶是不同批生产的,比如A瓶是2024.2.19生产,B瓶是2024.2.21生产,那么在这个复配凝胶的外包装盒上生产日期可以按最早生产的来标示吗(标示生产日期为2024.2.19)? 备注:由于医疗器械法规没有述及这种特殊情况,以上咨询是参考了国家在食品方面的规定,GB 7718-2011问答第十八条:“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答:产品的外包装盒上的生产日期应按各组分中最早生产的组分的生产日期来标示。

302. 设计开发过程中(转产前)的变更,图纸版本已升版,是否也需要走变更流程,做风险分析、验证、确认等工作?

答: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设计和开发的变更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303.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中规定: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我司属于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于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是否有文件规定具体指哪些项目,用以指导企业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体检?或者说,医疗卫生机构中有对于“药品从业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的体检项目规定,按照其体检项目完成后是否可以认为符合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中对于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体检要求?

答:企业应当根据无菌产品的特性识别并规定可能对产品产生影响的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及当地省监管部门或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对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体检要求来执行。

304. 我司产品是无菌手术器械。注册资料中要求:包装验证试验测试,项目需至少包括包装完整性、包装强度和微生物屏障性能,即无菌状态/微生物限度要求的保持。那么在研发阶段的验证以及日后的日常生产中,对于包装性能检验,我们应该检测哪些项目?推荐参照的标准有哪些?微生物限度、剥离强度、目力测试包装的完整性和染色泄漏法测包装封口处的密封性这几项足够么?日后的日常生产中按什么频次进行检测比较合理,比如季度监测?

答:研发阶段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可依照YY/T0681系列标准执行。取得注册证后,产品日常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应依据注册后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因无菌手术器械种类繁多,建议企业对包装的检测频次应结合产品自身风险进行充分评价与合理评估。其余注册申报资料相关问题建议与技术审评部门进行沟通、咨询。

305. 委托第三方进行注册检验的样品和设计验证的样品可以在开展过程确认(包括安装确认IQ、运行确认OQ和性能确认PQ)前生产出来用于送检/设计验证吗?或者可以在通过安装确认IQ和运行确认OQ后、性能确认PQ前前生产出来用于送检/设计验证吗?

答:《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检验用产品应当能够代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其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注册检验和设计验证的样品应为完成设计开发全过程后生产的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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