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采购预算金额4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疗器械(具体品目清单见附件)时,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应当排除欧盟企业(不包括在华欧资企业)参与。对于参与的非欧盟企业,其提供的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占比不得超过项目合同总金额的50%。上述措施不适用于仅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项目。
二、本通知自2025年7月6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涉上述措施的采购项目已经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可以继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措施。
此前的6月20日,欧盟委员会出台了一项新规,该新规对中国企业参与欧盟政府采购项目做出了限制。
具体来看,中国企业将被排除在单笔金额超500万欧元的政府采购项目之外。
此禁令涵盖的医疗器械种类十分丰富,像成像设备中的核磁共振仪、CT扫描仪,人工体部器官里的人工关节、心脏瓣膜,以及医用防护服等都在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