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西省药监局通过其官网通报了多起药械领域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其中6起涉及医疗器械。摘录如下:
01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12月,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转办线索,对辖区内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销售的“爱思安®重组人干扰素a2b导光凝胶”,其产品外包装标有误导性内容,与产品备案信息中的产品名称、预期用途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会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02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借医疗器械许可证件案 2024年12月11日,宜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外省线索通报,反映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材料,出借给江西籍医疗器械经销商许某使用,并从中收取使用费。经查,当事人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出借给许某使用,并从中收取使用费。许某借用当事人的资质,中标外省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3玉山县某医院购进医疗器械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案 2024年5月30日,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医院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可吸收性缝线存在异常情况,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产品的进口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当事人无法提供。经核查确认,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可吸收性缝线未办理进口注册。当事人在医疗器械采购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开展进货查验工作,也未对生产企业及供应商的合法资质材料进行审核,最终导致未依法注册、进口的医疗器械流入医院并被使用。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使用上述未依法注册的进口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医疗器械,并处罚款。 04兴国县某卫生院使用未经注册和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5年3月24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卫生院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心电图室使用的二类医疗器械ECG数字式十二道心电图机存在问题,包括设备标签注册证编号与实际不符、无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不明且已超过5年使用寿命。兴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设备实施扣押,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该心电图机盗用其他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属于未经注册医疗器械,已超过使用期限,且涉案医疗器械在使用期间一直未检测校验。 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和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及《江西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医疗器械,并处罚款。 05婺源县某口腔诊所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25年4月2日,婺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线索移送函,反映登特司(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向县某牙科诊所销售未依法注册、无中文标签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牙科用种植体(Implant Fixture)从登特司(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入,共计123盒,目前已全部使用完。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婺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06渝水区某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 2024年11月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眼镜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海俪恩(桃花秀花园/3months)软性亲水接触镜、海昌(新视界)软性亲水接触镜、博士伦(清朗一日)软性亲水接触镜”等多款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不能提供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