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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场监管局通报2起医疗器械违法典型案例

2025-10-15 返回列表

近期,鄂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其微信公众号通报了2起医疗器械违法典型案例。现摘录如下:

01、鄂州市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经核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向举报人销售“一次性输液器”,该产品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可销售。当事人虽能提供一次性输液器的购进合同、票据及供货方的资质,但自身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资质,构成未经许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该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并处以罚款。

02、鄂州市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在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售卖隐形眼镜护理液。经核查,当事人售卖的 “隐形眼镜护理液”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当事人称该护理液是购进眼镜时由供货商赠送,未单独购买,但仍将其作为商品向消费者售卖(或随眼镜附赠变相销售),且自身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资质,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该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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