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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天津某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6-01-23 返回列表

近日,天津市药监局发布第四批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现将其中一起医疗器械相关案例分享如下:

案情介绍

2025年4月,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天津市某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现场发现其库房内存有2种过期的医疗器械,共1865件。

经查,涉案的765个“一次性口腔器械(牙探针)”为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2日从天津某医疗器材销售有限公司购买,该批次产品共购进41袋,产品规格100个/袋,总计金额1025元。涉案的1100个“印模材料口内注射头(MT240)”为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5月23日及2020年10月12日从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该批次产品先后两次共购进2250个,总计金额2250元。当事人出具了相应供货商资质、产品资质及进货查验相关票据。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各诊室进行了现场检查,均未发现存放有上述过期的医疗器械,通过调取当事人出入库系统数据,发现在超过涉案产品有效期限后仍有多次同批次产品的出库记录,涉案两款产品在超过有效期限后均无退货处理记录。

处罚依据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没收涉案产品及违法所得

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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