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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医疗器械有源医疗器械荧光成像性能评估注册要点

2026-05-27 返回列表

有源医疗器械荧光成像性能评估在我国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本文介绍有源医疗器械荧光成像性能评估注册要点。

具备荧光成像功能的有源医疗器械通常需要配合已上市的荧光造影剂共同使用,荧光成像性能评估是评价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支持性资料之一。

(一)综述资料

激发荧光成像技术主要利用荧光物质的光致发光原理。光源产生特定波长的激发光,少部分激发光穿过组织并被荧光团吸收,荧光团外层电子从稳定基态跃迁到不稳定激发态,返回基态时释放出特定波长的发射光,滤波器允许此发射光进入相机并被传感器检测到。

应描述产品的主要功能、各组成部件的功能、显示功能以及区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征。主要功能应重点描述配合使用的荧光造影剂、成像部位及临床应用情形。应结合荧光成像的光路设计图描述各组成部件的功能、光源信息及荧光成像过程。显示功能应描述图像种类,如白光图、荧光图、融合图。

应详细描述区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征,列表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光源特征、配合使用的荧光造影剂、荧光成像的性能参数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适用范围的表述在符合专项产品指导原则的同时,还应明确申报产品具备荧光成像功能,且需要与已在境内批准上市且应用部位一致的荧光造影剂配合使用。

(二)研究资料

有效性研究是评估申报产品荧光成像性能的重要内容,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反映产品荧光成像能力的研究资料,可以是申报产品临床前的体内外试验、临床经验数据、临床研究数据等一项或多项研究所获得数据的分析和总结。利用其他产品已有的研究数据、经验数据作为支持性资料的,应提交详细的等同性分析报告。

在设计开发阶段,注册申请人应当对荧光成像功能开展实验室研究进行风险评估,经过适当的风险评估后,根据申报产品的工作原理、临床应用情形等实际情况决策评价方法。

注册申请人可根据申报产品实际特征决策开展一种或多种类型的评价方法,也可自定义其他评价方法。体外研究以客观评价为主,多用于反映静态评价指标,如产品技术要求中对光源及设备成像的性能要求。体内研究以主观评价为主,多用于反映动态评价指标,更适合评价产品技术要求中荧光图像融合的性能以及图像清晰度等。

注册申请人决策通过体外研究用于评价荧光图像质量时,应详细说明设定依据并论述合理性,可以是公开发表的文献、专利、实验室研究或已发布标准。研究报告应给出工装或仿体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尺寸、形状、规格、材料、图示、性能参数要求、能够实现的测试目的及内容。测试方法至少描述测试条件及步骤、考察的参数、术语定义。

体外研究正式试验前应进行方法学验证,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研究资料证明测试方法的稳定性、有效性、可重复性。

动物试验方案设计应合理设置有效性、可操控性评价指标,考察荧光造影剂的剂量、设备超温的影响、是否产生荧光串扰及其他影响荧光成像的干扰因素,并将相应研究结果明确在产品说明书中。靶组织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合理性,原则上应考虑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结构组成、荧光造影剂的使用特性,试验设计应满足临床应用中识别靶组织的需求。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的实际特征选择合适的评价方式,既可以选择分段式评价,也可借鉴"黑盒测试"思路进行整体式评价。内窥镜成像系统以组合形式应用于临床,其荧光成像的光路设计可能涉及多个申报产品,可单独评价或整体评价。

申报产品若含光源,应识别光辐射类型并确保得到合理控制,可参考《医疗器械光辐射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要求提交研究资料。研究方案应结合光源特征、临床应用情形涉及的光辐射性质、安全等级、光辐射危害等因素。

产品稳定性研究可参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技术审查指导原则》选择适当评价路径,应提供能够反映申报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荧光成像功能的产品性能和安全仍符合预期要求的研究资料。若通过老化试验预估产品有效期,应重点评估试验后产品技术要求中荧光功能的各项参数。

(三)产品技术要求和检验报告

注册申请人应合理制定性能参数,且能够体现申报产品荧光成像能力及特点。冷光源、内窥镜、内窥镜摄像设备等微创式或开放式成像设备或系统,可制定如下指标:激发光源的性能包括激发光的光谱波长范围、功率或能量、光源数量及光源的不稳定度;成像设备的性能包括荧光灵敏度、静态图像宽容度、荧光通道辐亮度响应特性、荧光图像的信噪比、角分辨率、亮度均匀性、视场范围、成像畸变等。

产品如能提供荧光图像与白光图像融合图,性能参数应至少明确融合精度及图像同步率。软件功能描述中应列明产品软件中可以选择的与荧光成像相关的所有功能,应涵盖提供的所有图像种类。光学内窥镜类产品应合理制定性能指标体现针对目标荧光波长范围的透过能力,如荧光透过率。

眼科诊断设备应结合临床应用情形合理制定性能指标,至少包含激发光源的性能参数及其他能够体现荧光成像功能的参数,如荧光图像的分辨率、视场范围等。

同一注册单元具备多种规格型号的,可提交典型性分析报告,应选择功能最多的作为典型型号。

(四)产品说明书

注册申请人应识别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并根据识别的风险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根据申报产品的实际特点明确激发光源的信息。应当明确研究方案中配合使用的荧光造影剂上市信息,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商品名、通用名称、适应证、用法用量、贮藏等;若采用标准品制备,应给出CAS号。同时,应给出研究方案中荧光造影剂浓度的信息,至少包含检测限及荧光图像峰值的对应数值,并给出推荐使用剂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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