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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6年修订版)》发布

2026-06-24 返回列表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申请人对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System,MRI)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MRI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的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具体的产品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基于磁共振原理,可以进行人体成像,按照磁体类型一般可以分为永磁型、超导型和常导型。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磁场强度不大于3T的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无液氦磁共振成像系统的补充要求详见本指导原则附录Ⅰ。专用于某个部位(如乳腺/四肢专用MRI)或特定人群的MRI(如儿童专用MRI),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的适用部分。本指导原则不包含3T以上高场强、多核、移动式等MRI以及弹性成像等功能的相关内容。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的要求。可采用磁共振成像系统,或参考《医用成像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增加特征词。

若产品专用于某个人体部位,可在产品名称中增加适用的人体部位,例如:头部磁共振成像系统、乳腺磁共振成像系统。

2.分类编码

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申报产品分类编码为06-09,其中06-09-01为永磁型磁共振成像系统,06-09-02为常导型磁共振成像系统,06-09-03为超导型磁共振成像系统。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3.产品注册单元

原则上依据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划分注册单元。

不同磁体类型的磁共振成像系统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超导型和常导型磁共振成像系统。

不同安装类型的磁共振成像系统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固定式磁共振成像系统和移动式磁共振成像系统。

不同磁场强度的磁共振成像系统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1.5T和3T磁共振成像系统。

同一磁场强度,但适用范围明显不同的产品应划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全身用磁共振成像系统和某部位专用的磁共振成像系统。

(二)综述资料

1.产品描述

1.1工作原理

不同磁体类型的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工作原理不同,按申报的磁体类型概述产品的工作原理和技术实现方式。

1.2结构组成

磁共振成像系统通常由磁体、谱仪、射频系统(射频放大器、射频线圈)、梯度系统(梯度放大器、梯度线圈)、生理信号门控系统(心电、呼吸、脉搏门控)、患者支撑装置、工作站组成。

申请人在描述结构组成时,需同时注明磁体类型和场强。注明射频线圈的类型、通道数和适用部位,对于多个线圈同时接收成像的联合使用情形还需注明线圈组合方式。若单独提供磁体电源(如非集成在磁体系统或工作站,单独提供的磁体工作电源),需在产品结构组成中体现。

若含有多个型号(或配置),建议申请人列表说明不同型号或配置的差异。

申请人需根据产品实际情况描述,如:该产品由3T超导磁体、谱仪、射频系统、梯度系统、生理信号门控系统、患者支撑装置和工作站组成,详见附页。

附页可以列表形式说明,如:

表1系统部件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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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射频线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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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产品硬件描述

磁共振成像系统通常由多个子系统构成,每个子系统又由多个部件组成。申请人需对整个系统进行描述,按照产品的结构组成,对每个子系统的结构设计进行描述,按子系统列出系统关键部件以及每个关键部件应用目的的详细说明(至少应包含附录Ⅱ中描述部件),并给出关键部件的照片和各关键部件之间相互连接的示意图,图中应清楚地标识各关键部件(至少应包含附录Ⅱ中描述部件),其中包括充分的解释来方便理解这些示意图。

相比同类产品/前代产品采用的新线圈技术,除参考附录Ⅱ明确线圈信息外,结合技术特点详细描述申报产品的线圈技术。

例如,配合完成乳腺活检功能的乳腺活检线圈,申请人需说明乳腺活检线圈在活检工作流程中的作用。

集成呼吸传感器的线圈,申请人需说明呼吸信号的触发方式、设计原理、信号延迟、与常规门控触发的不同点等。

柔性线圈,申请人需说明线圈的材质,明确线圈正常使用时最大承重负载、最小弯曲直径、半折后能正常使用等。

1.4产品软件描述

1.4.1受控模式

明确申报产品运行的受控模式(如正常、一级、二级受控模式),描述用户在不同模式间切换的操作。

1.4.2脉冲序列

概述序列族及其衍生序列的对应关系。依据关系图说明序列族、衍生序列、支持的图像重建方法、适用线圈、所需生理门控、是否需要外源性对比剂、后处理功能(若适用)、定量指标(若适用)和临床应用的对应说明。若含有波谱序列,说明波谱序列输出结果的呈现方式,如:可输出纵坐标为信号强度,横坐标为代谢物化学位移值(以ppm为单位)的波谱数据,还需说明体素信息(单体素或多体素)、适用部位及相应的代谢物。可参考表3列出。

结合脉冲时序示意图,说明衍生方式,包括准备脉冲(如反转恢复、脂肪饱和脉冲)、激发方式(如单次、多次)、编码方式(如2D、3D)和支持的K空间轨迹(如笛卡尔轨迹、螺旋轨迹、放射状轨迹)等变化。

提供脉冲序列用户参数界面卡,注明用户选项(如匀场、并行成像、饱和脉冲等)。

表3 序列关系图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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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序列族包括自旋回波序列(Spin Echo Sequence,SE)、梯度回波序列(Gradient Echo,GRE)和平面回波序列(Echo planar imaging, EPI)。波谱序列通常包括单个体素波谱序列(Single Voxel Magnetic Resonance Spectroscopy,SVS)和化学位移成像(Chemical Shift Imaging,CSI)。

1.4.3成像技术

指前处理技术,如图像滤波、图像亮度均一化、图像变形矫正、图像锐化、成像加速(如半傅里叶、压缩感知、并行成像)、图像重建(如傅里叶变换、迭代重建)等。如采用人工智能技术需注明。

需描述申报产品采用的成像技术,不限于工作原理、所用算法(名称和类型)、实现过程、预期用途、处理对象、适用人群、适用部位、配合使用的线圈或其他硬件、适用序列、是否需要生理门控配合、是否需要外源性对比剂、临床工作流程、使用限制等内容。

1.4.4后处理功能

常见的图像后处理功能包括图像显示、调整窗宽窗位、感兴趣区域(Region Of Interest,ROI)和感兴趣体积(Volume of Interest,VOI)评估、位置显示、时间曲线、图像拼接、多平面重组(Multiplanar Reformation,MPR)、最大强度投影(Maximum Intensity Projection, MIP)、最小强度投影(Minimum Intensity Projection,MinIP)、容积再现技术(Volume Rendering Technique,VRT)、降噪处理等。如采用人工智能技术需注明。

需结合用户界面描述产品的后处理功能,不限于工作原理、所用算法(名称和类型)、实现过程、预期用途、处理对象、适用疾病(若适用)、适用人群、适用部位、配合使用的线圈或其他硬件(若适用)、适用序列、是否需要生理门控配合、是否需要外源性对比剂、临床工作流程、用户交互等级(如自动、半自动和手动,结果是否可编辑或需要用户确认)、输出的定量指标(若适用)、使用限制等内容。

对于输出的定量指标,例如,弛豫时间(如T1值、T2值)、弥散参数(如表观弥散系数(Apparent Diffusion Coefficient,ADC)值、各向异性分数(Fraction Anisotropy, FA))和灌注参数(如脑血流量(Cerebral Blood Flow,CBF)、脑血容量(Cerebral Blood Volume,CBV)、平均通过时间(Mean Transit Time,MTT))等,需说明其含义、计算过程、临床应用。

对于波谱数据后处理功能,需说明输出的各项(定量)指标及其含义、处理方法、临床应用。输出的(定量)指标,例如,可识别的代谢物及其化学位移值、信噪比、半高宽、峰高、与参考代谢物(如肌酸)的峰高比值、峰下面积、与参考代谢物(如肌酸)的峰下面积比值、代谢物分布图等。处理方法,例如,水抑制、滤波、基线校正、曲线拟合等。曲线拟合指通过先验信息拟合出的波谱数据线,申请人需说明先验信息的来源(如主要临床文献、临床共识)和数值(如波峰的数量、代谢物化学位移值)。

2.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行模式、技术参数等方面的异同。

3.包装说明

说明所有产品组成的包装信息。说明包装清单和包装方式,提供包装图示。

4.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4.1适用范围

明确说明产品的预期用途。例如:该产品供临床MRI检查。

若申报产品预期专用于某个部位(如头部)或某个应用场景(如平扫)或特定人群(如体重限制人群),需在适用范围中明确。

4.2预期使用环境

申请人需详述产品使用环境条件及储存环境条件,包括:

4.2.1提供产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环境要求(温度范围、相对湿度范围、气压范围、屏蔽要求等)。

4.2.2说明产品可以安全、有效地使用的环境、场景和范围。分别描述屏蔽室、控制室、机柜室的要求。

4.3禁忌证

根据产品特性,说明不宜进行磁共振检查的情况,如带有非磁共振兼容设备的患者。

4.4适用人群的描述 

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如成人、新生儿、婴儿或者儿童)或无预期适用特定人群的声明,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

5.研发历程、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阐述申报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适用范围、适用人群、脉冲序列、成像技术以及后处理功能等方面的异同。

在对比材料中应注意突出注册产品与对比产品的不同,及不同点的原理基础和性能等,应有相应描述,提供所有重大硬件和软件变化的列表和描述(硬件参照附录Ⅱ,软件参照1.4),重点说明申报产品的新技术、新功能。

若申报产品的脉冲序列、成像技术、后处理功能已随制造商的其他产品在境内注册上市,提供已注册产品的软件名称、型号、版本以及对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信息。

6.其他申报综述信息

若适用,申请人需明确与申报产品联合使用的设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理信号门控系统。申请人需提供申报产品的接口设计说明,接口类型,以及接口对应的联合使用设备的情况介绍。提供联合使用设备的制造商、型号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若适用)。注意若联合使用器械预期部署在磁共振环境,应选择经批准可在磁共振环境使用的产品,且批准时限定的磁共振环境要求应能覆盖申报产品的环境条件。

若适用,申请人可以提供申报产品需要重点关注的其他内容。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产品风险管理资料应符合《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GB/T 42062)。申请人需识别和判定与产品有关的危险,估计和评价相关风险,控制风险并监测风险控制的安全性、有效性。本指导原则提供了MRI的可能危险示例的不完全清单(附录Ⅲ)。帮助申请人判定与产品有关的危险。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征确定其他可能的危险,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确保产品风险降至可接受的程度。

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需提供《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并说明产品为了符合适用的各项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说明理由。

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3.1产品技术要求

依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规定编制产品技术要求。

符合的标准清单见附录Ⅳ。产品技术要求推荐性示例见附录Ⅴ,需根据产品实际设计情况,参考《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通用技术条件》(YY/T1840)制定性能指标要求,不适用项应在性能研究中阐述合理理由。

3.2检验报告

3.2.1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申请人可以选择功能最全,最具典型性的产品进行检测,并提供选择典型检测样品的理由。不能互相涵盖时应分别检测。对于典型检测样品的选取应考虑产品功能、性能、安全指标、主要部件、结构及其不同组合方式等,如:

(1)若不同型号规格产品的电源部分结构不同、梯度系统性能或结构不同,或者射频系统性能或结构不同,或者谱仪系统性能或结构不同,均应分别检测。

(2)若不同型号规格产品的硬件完全一致,仅由软件设置不同梯度系统功率,原则上可以选取高功率梯度系统的型号作为电气安全检测的典型样品,低功率梯度系统的型号作为性能检测的典型样品。

3.2.2 EMC分组分类信息通常为2组A类,运行模式需涵盖最大功率序列,明确测试时选取的线圈。若不同型号规格产品之间电磁兼容性能相关的结构有任何差异,原则上均应分别检测。

3.2.3检验报告应包含软件发布版本及软件完整版本的照片或信息。

4.产品性能研究

申请人需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

4.1化学和物理性能研究、电气系统安全性研究

4.1.1建议列表逐项说明产品性能指标的制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以及标准不适用项目的合理解释。

4.1.2联合使用:如申报产品预期与其他医疗器械、非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实现同一预期用途,应当提供证明联合使用安全有效的研究资料,包括互联基本信息(连接类型、接口、协议、最低性能)、联合使用风险及控制措施、联合使用上的限制,兼容性研究等。提供联合使用设备与申报产品的集成测试报告。

4.1.3关于新技术、新功能,如新线圈技术、新成像技术和新后处理功能等,均需提供相应的测试验证资料。

例如,压缩感知技术,申请人需明确加速因子的范围,至少选取加速因子范围端值、中间值及临床典型值验证。

例如,去除金属伪影功能,申请人需对比伪影去除前后的图像质量。

测试验证资料需包括评价指标及其确定依据、测试方法(包括样本量及制定依据、测试设备、测试步骤等)、模体、数据分析方法、测试结果及其接受标准、测试结论。

若采用的评价标准或测试模体来源于国际标准或技术规范,需提供标准或规范名称。若采用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外的标准或模体,需提供相关信息及详细的测试方法。

4.2软件研究

该产品的软件安全级别通常为中等级别,申请人需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提交自研软件研究报告、外部软件环境评估报告以及《系统与软件工程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GB/T 25000.51)自测报告,亦可提交自检报告或检验报告代替自测报告。若使用现成软件组件,根据其使用方式提交相应研究资料。若适用,申请人可单独提交一份互操作性研究资料,亦可与软件研究资料合并提交。

若变更序列族或衍生序列,申请人需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要求进行判定。新增序列族等情况属于重大软件更新,需变更软件发布版本;调整衍生序列间隔时间等情况属于轻微软件更新,需要变更软件完整版本,不需要变更软件发布版本。

申请人需按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提供网络安全研究资料。

若含有预期运行于移动计算终端(如平板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的软件组件,申请人还需按照《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的要求提交研究资料。

若采用深度学习算法等人工智能技术,申请人需按照《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磁共振成像系统人工智能软件功能审评要点》提交相应资料。

4.3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产品常见的与人体接触部分为床面、射频线圈、绑带、头托等。申请人需明确产品中与人体接触部件的材料及来源、接触性质、累计接触时间。申请人需依据《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GB /T 16886.1)标准要求开展生物学评价。生物学评价对象应为清洗消毒灭菌后的最终成品,应关注消毒灭菌方法对生物学评价的影响。

若通过生物学试验的方式进行评价,申请人需根据申报产品的实际情况对人体接触的部件/材料进行评价,并提供相应的生物学试验报告。若通过自然腔道进入体内的线圈(如腔内线圈),申请人应当考虑皮内反应是否能涵盖对特定部分(如直肠)的刺激。若强制配合保护套使用,可认为不接触患者,免于生物学评价。申请人可参照表4给出生物学试验概述信息,豁免进行试验的项目宜给出充分理由和论证。

表4 生物学试验概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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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通过与注册申请人同类产品对比的方式进行生物学评价,需对可能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的因素进行对比,证明申报产品与对比同类产品的生物学风险具有等同性或更低。在进行等同性判定时,申请人需关注接触性质、累积接触时间、接触部件组成材料(包括各组成材料比例)及其来源、生产工艺、灭菌方法等可能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的因素,以及由相同材料制成的境内市售产品在上市后是否出现了人体的不良生物反应等情形。若申请人同类产品在境内上市,可不提供对比产品的生物学试验报告;若未在境内上市,需提供对比产品的生物学试验报告,且试验报告需符合现行技术审评要求。

若与人体接触部件已随申请人其他产品在境内注册上市,参考上条要求进行评价。

4.4清洁、消毒、灭菌研究

需明确需要由使用者清洁、消毒、灭菌的部件,明确推荐的清洁、消毒、灭菌工艺,工艺包括方法和参数(如频率、介质)以及工艺的确定依据,提交清洁、消毒、灭菌有效性的验证资料以及灭菌工艺耐受性(可重复使用部件适用)的研究资料。若以非无菌状态交付,且使用前需灭菌的部件,应当提供证明包装能减少产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且适用于生产企业规定灭菌方法的研究资料。

若由生产企业灭菌,申请人需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并提供灭菌验证及确认资料。

如果消毒或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应当明确残留物的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提供残留毒性相关研究资料。

如床面、非腔内线圈、绑带、头托等短时接触完整皮肤的部件,可中、低水平消毒。

腔内线圈的临床使用应遵循腔内器械临床医学应用原则,避免交叉感染。明确腔内线圈为一次性使用还是可重复性使用。如仅能接触完整黏膜,使用前至少高水平消毒,尽量灭菌。如可能接触破损黏膜,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具有极高感染风险,使用前应灭菌。若无法灭菌,不能用于破损黏膜,说明书中明确仅能接触完整黏膜。临床上使用时,线圈表面套有无菌保护套,但是考虑到破损风险,是否使用无菌保护套,原则上不改变腔内线圈的消毒、灭菌水平要求。若无菌保护套能保持使用中的完整性,起到无菌屏障作用,应提交相关研究资料。申请人可参照表5给出清洁/消毒/灭菌概述信息。

表5 清洁/消毒/灭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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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可用性工程研究资料

该产品为中使用风险医疗器械,申请人参照《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使用错误评估报告。

5.稳定性研究

5.1使用稳定性

申请人可参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提供使用期限研究资料。证明在申请人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次数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如适用)情况下,产品的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使用期限研究资料需纳入磁共振成像系统的所有结构组成进行分析。通常可采用分解评价的方式,可将磁共振成像系统分解为多个子系统,每个子系统分解为多个关键部件进行评价。使用期限分析报告需明确分解关系和选取的关键部件。如超导磁体系统可分解为磁体(含悬挂装置)、冷头和氦压缩机等关键部件进行评价。

5.2运输稳定性

申请人可参考《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GB /T 14710)等标准或相关国际标准,提供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

5.3环境试验

参与环境试验的部件应至少包括恒温屏蔽环境外的重要部件,如电源部分,梯度系统,谱仪系统,射频系统,可以被带离扫描室的射频线圈和生理信号门控系统。

6.其他研究资料 

6.1序列研究

按序列族提供每个衍生序列在典型临床协议下的模体测试报告,证明序列的有效性。若采取典型衍生序列验证,需说明覆盖理由。

模体测试报告需明确测试方法、模体(注明型号、尺寸、成分和浓度等参数、图示、外购/自制、引用标准(若适用)等)、使用的序列和线圈、临床协议、接受标准及依据、测试结果和图像。

(1)图像质量测试应基于序列特性,至少进行信噪比、均匀性、伪影测试。

(2)对于波谱序列测试,至少包括空间定位准确性、谱线分辨率、信噪比、水抑制、去耦(若适用)、波谱数据后处理(若适用)。若含有多体素波谱序列,对预期输出的感兴趣区域内所有体素谱线都需进行评价。

(3)对于预期配合后处理功能输出定量指标(如T1值、T2值)的成像序列,除了进行图像质量测试外,还需验证定量指标的准确性和重复性。在相同扫描条件下对已知定量值的模体进行多次扫描,原则上不少于3次,选取感兴趣区域,计算每次扫描后处理输出结果与已知定量值的偏差,作为准确性测量结果,统计测量结果的一致性(如计算方差、变异系数)作为重复性测量结果。

申请人宜优先制定具有客观参考值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从而可以客观比较实测值和真实值。虽然模体验证方法可以用于真实值(一般指已知的、正确的目标值)与定量指标的客观比较,但是需要注意,模体通常为简化设计,可能无法完全反映临床实际情况。申请人在开展模体验证时,需要提供验证用模体、设备等相关误差(源)的必要说明,并分析其对验证结果的可能影响。

若难以获得已知定量值的模体,或难以通过模体模拟物理或生理模型的定量指标,申请人应给出评价定量指标准确性和重复性的替代方案,并说明替代方案的可行性。

定量指标的评价需要考虑不确定性的要求。在受控条件下进行测试的结果,其反映的不确定性,可能低于临床实际使用输出结果的不确定性。若无法充分评价和提供不确定性信息,则需要在产品说明书中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警示,提示用户注意可能对当前输出的定量指标造成较大干扰的影响因素。

(4)若某一后处理功能仅配合特定衍生序列实现临床应用,则需结合后处理功能提供序列研究资料。申请人亦可提供后处理功能验证资料作为序列研究资料,但需注明序列情况。

6.2儿童检查

(1)若申报产品适用于儿童检查,明确适用的年龄段、体重等相关信息。若适用人群包含早产儿,明确对早产儿的保护措施,如温度、氧气等应有相应的保障,明确产品是否配备磁共振兼容婴儿培养箱、是否使用供氧管道等。

(2)详细说明与儿童检查相关的设计或功能,如儿童线圈(若适用)、低噪声脉冲序列、儿童专用降噪耳机等。

(3)详细说明风险评估过程,应包含儿童应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如镇静程度、体温调节受限)以及对应的缓解措施。

(4)提供儿童检查时特定吸收率(Specific Absorption Rate,SAR)研究报告。研究报告需考虑适用的部位、适用的年龄段和体重、不同受控模式下SAR的安全阈值及其制定依据(如标准、临床共识、参考文献等),分析SAR值最恶劣的情况。SAR的安全阈值至少满足《医用电气设备第2-33部分:医疗诊断用磁共振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YY9706.233)的要求。采用计算机建模和仿真方法的,需说明采用的仿真工具,提供仿真准确性验证资料。

(5)为技师、放射科医生和临床医生提供儿童检查相关的指导和培训材料,包括儿童检查的设备操作方法,监控和降低SAR、梯度场切换率(dB/dt)、噪声的方法,以及超限时的安全措施,并提供便捷的咨询渠道,以协助用户制定、使用和优化儿童检查扫描参数。

(四)临床评价

1.该产品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应提供产品的临床评价资料,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选择适宜的临床评价路径。

1.1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

(1)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0修订版)》等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波谱序列及其后处理功能的补充要求。

申请人选择同品种路径开展临床评价时,如果经比对,两者波谱序列有差异,或申报产品增加波谱序列,申请人需提供申报产品的基于人体采集的数据,或提供等效研究的临床文献和资料,证明波谱序列不对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对于基于人体采集的数据评价,申请人需选取典型临床协议,对每个适用部位及相应的代谢物分别评价,如分别对头部代谢物N-乙酰天门冬氨酸(N-Acetyl Aspartate ,NAA)、肌酸(Creatine,Cr)和胆碱(Choline,Cho)等进行评价。每个衍生序列对应的适用部位的图像样本原则上不少于3例,需由有经验的专业从事MR影像诊断的放射科医生阅片。境内医生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境外医生应具有相应资质,例如美国放射协会(The American Board of Radiology)认证的放射科医生的资质。申请人需至少采用双人独立评价的方式,若同一患者的两份评价结果不一致时,以较低评价为准;也可采用高水平第三人仲裁。若选用仲裁判定方式,需明确规定仲裁判定标准。申请人可参考附录Ⅵ表1,采用李克特(Likert)5分量表法对波谱图像评分,并形成波谱图像评价结果汇总表,示例见附录Ⅵ表2。波谱图像质量要求评分大于等于3分。

若申请人同时申报波谱后处理功能,申请人需结合波谱后处理功能进行基于人体采集数据的评价。除了对图像质量评价外,还需对输出的定量指标的准确性和重复性进行评估,评价结果汇总表示例见附录Ⅵ表3。其中,对于输出定量指标的准确性和重复性评估,需与图像质量评价选取相同的典型临床协议。申请人需提供确定已知定量值的依据,依据可以来源于权威临床文献给出的正常人统计范围。例如对于波谱数据的ppm值准确性,申请人可验证ppm值在权威临床文献给出的正常人统计范围内;对于重复性,申请人可验证不同正常人之间ppm位置或同一人同一部位对侧的ppm位置具有一致性。

(3)对于其他脉冲序列的定量指标评价,申请人可参考上述波谱数据要求,在相同的扫描条件下,选取感兴趣区域,开展相应基于人体采集数据的评价。每个定量指标的图像样本原则上不少于3例。例如对于T1 mapping的准确性,申请人可验证T1值在权威临床文献给出的正常人统计范围内;对于T1 mapping的重复性,申请人可验证不同正常人之间T1值或同一人同一部位对侧的T1值具有一致性。

1.2通过临床试验数据进行分析、评价

按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评价要求详见附录Ⅶ。

2.若申报产品目标人群包含儿童,申请人需针对相应的目标人群提供临床评价资料。

3.若申报产品预期用于特定严重疾病(如乳腺癌)的诊断。申请人需提供基于诊断型临床试验(含敏感性、特异性)证据的临床评价资料。若按同品种路径评价,所选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证据原则上需基于临床试验(含回顾性研究),否则需提供申报产品的临床试验数据。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需提供拟申报范围内所有型号的说明书,应覆盖所申请的所有组成部分。

此外应特别注意:

1.产品说明书需明确产品的日常维护与质量控制方法。明确设备维护周期,日常质量控制的程序、质量控制检测方法和判断标准。

2.若有与申报产品联合使用的设备(如生理信号门控系统),需在说明书中明确其制造商、型号及与申报产品的连接和使用方法。

3.产品说明书建议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主要产品技术参数,包括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主要性能指标。

4.《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通用技术条件》(YY/T1840)标准要求在说明书中明确的信息、注意事项、提示等内容。如提供了在成像的图像上进行距离和角度等测量功能,需要在说明书中明确磁共振成像设备不能作为测量工具的相关信息。如没有进行扫描时,设备发出的各种非扫描噪声(不包括患者通讯系统)的最大值超过70dB(A),在使用说明书中提示发生过高声响的情形和对应的噪声值,以dB(A)为单位。

5.儿童检查的特殊注意事项。

6.禁忌证。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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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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