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在其官网分享并解答了多个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现场检查的相关问题。为方便大家查询,现将相关内容汇总如下:
Q:老师,您好!我司计划设计开发一款二类有源产品,产品由控制电路板、电源、气泵组成。通过控制电路板上的电源按键(一个按键)实现气泵的出气模式,按下电源键一次默认为常规流量充气模式,再按一次电源键为满载流量充气模式,再按一次电源键为脉冲式充气(满载充气m秒-停止充气n秒-满载充气m秒-停止充气n秒···循环),再按一次电源键为关闭。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5年第50号)”,我司质量体系暂无软件相关内容,我想咨询一下是否公司需要根据《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独立软件》有关要求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望回复,谢谢! 您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独立软件》条款1.1规定:本附录适用于独立软件,软件组件参照执行。该附录术语部分对软件组件的定义为: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目的,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或运行与医用计算平台的软件。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建立与所生产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 Q:老师:您好,一个有源医疗器械,如果生产日期是:2020年1月2日,产品使用期限是5年,问题:1、使用期限是按生产日期计算(到2025年1月1日过期),还是以产品到医院安装日期开始计算(比如2023年4月13日安装,则仪器到2028年4月12日过期)?2、如以生产日期计算使用期限,大型有源医疗器械在库房没有安装使用过,性能还是很好的,过期后直接报废,太浪费资源了。 《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23号)》中已明确,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自器械形成终产品之日起至失效日期止,既要考虑器械投入使用之前的时间段,也要考虑器械投入使用之后的时间段。 Q:在委托注册检验时,同一技术要求中的电气安全、电磁兼容2个项目可以和其他项目分开送不同的检验机构检验吗?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提交的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同一个产品送检至不同的检验机构,需要确认样品的一致性。 Q:老师您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6.9.2中明确应保留动物场地(禁止使用进口动物)、喂养饲料(禁止使用进口饲料、禁止使用动物蛋白饲料)等的证明或确认文件资料。请问①是否可以使用进口的动物源衍生物,如明胶(取材取猪皮、产地美国)或胶原(取材于牛跟腱,产地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用于生产植入性医疗器械?②若生产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仅用于出口,是否可以使用? 您好!关于问题1,建议咨询对应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单位。体系方面,企业应按照GMP要求保留必要的文件资料,充分证明产品安全可靠。关于问题2,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Q:老师您好:《YY/T 0314-2021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中“8.无菌和特定微生物状态”及《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附录4 产品主要风险:(2)关于灭菌方法的选择”均对真空采血管产品灭菌方式进行了要求:辐射灭菌是目前真空采血管普遍采用的灭菌方法;请问:1.真空采血管采用其他灭菌方式是否可行,如:等离子体灭菌、在线无菌封装;2.现在有厂家的玻璃采血管采用其他方式灭菌(环氧乙烷灭菌、在线臭氧灭菌),这两种灭菌方式是否合理、可行。盼回复! 参照GB18279、GB18280等系列灭菌相关标准要求,建议注册人在开展拟生产医疗器械产品灭菌方法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工作时,应充分评估医疗器械产品结构组成以及其所选用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特性与拟选灭菌方法的适宜性,同时结合产品实现过程中如原辅料微生物负载情况,生产工艺污染控制((如原辅料的清洗、清洁)、生产环境和人员卫生控制、生产设备清洁等微生物污染控制情况以及产品储存和临床使用要求等因素综合分析选择适宜所生产器械产品的灭菌方法,并对选择的灭菌方法和过程进行确认,同时基于风险控制要求输出适宜充分的常规控制措施,如灭菌再确认要求、委外灭菌时对受托方的质量控制要求(如有)等。 Q:老师,您好。实验室中的阳性间相对于缓冲间是负压,请问阳性间的房门开启方向是向阳性间的方向开启?还是向缓冲间的方向开启?为什么?参考的是什么法规标准?谢谢老师的解答。 您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植入性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规定:“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门应当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开启”。气流应由缓冲间吹向阳性间,防止阳性间污染物扩散,也方便关门。 Q:您好老师,我们的产品是非无菌无源医疗器械,种植用牙钻,原材料是符合YY/T 1486-2016牙科学 牙科种植用器械及相关辅助器械的通用要求 中的不锈钢材料X20CrNiMoS13-1,外包装是铝箔袋。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中指出:‘货架有效期和运输稳定性研究包含器械本身性能稳定性和包装性能稳定性两方面。当医疗器械材料比较稳定时,宜主要考虑包装稳定性的验证。若某一医疗器械的产品性能和包装性能不会随时间推移而发生显著性改变,则可能不需进行货架有效期验证’。能不能以此为依据,不进行我们这个产品的货架有效期验证? 根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局2022年第8号通告)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是指保证医疗器械终产品正常发挥预期功能的期限,产品设计开发阶段需完成产品货架有效期研究。与器械终产品储存相关的外部因素如温度、湿度、光照、气压和运输过程中的震动、冲撞等以及器械本身如各原材料/组件自身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退化的特性、各原材料/组件之间可能发生相互作用、与包装材料之间可能发生的相互作用等都会对器械产品的货架有效期产生影响。因此,建议注册人结合种植用牙钻产品的原材料、包材、临床使用以及运输要求等因素对其货架有效期和运输稳定性研究是否需要开展和开展那些项目进行充分的评估和验证。同时,如注册人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如原材料和包材的供应商、质量标准以及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等可能影响终产品货架有效期的变化时,也建议开展相关变化是否对产品货架有效期产生影响的评估和验证。 Q:老师好:产品通过变更注册获得了新的参数、适用范围和产品名称。原注册证下已销售的设备返原厂升级,升级后符合变更批准的新参数、适用范围和产品名称。返厂升级过程在原厂家生产条件下进行,升级后的产品符合变更后的新产品技术要求和出厂检验规范,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留升级过程相关记录。问:1.已销售产品可否返回厂家升级处理?2.升级后设备是否可以根据变更批准文件赋予新名称,同时赋予新的编号用于区分原机器? 您好!根据问题描述,与一般的售后维修不同,该过程可能涉及大量不同版本和规格的软硬件兼容性,甚至产品生产工艺变更和产品结构组成变更问题,不能确定经过该过程后,产品依然安全、有效、可靠,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建议咨询对应医疗器械注册部门或技术审评机构。 Q:我司拟研发一款医疗器械,其产品技术要求有涉及到重金属部分的检验,该性能指标,公司目前无检验能力,在产品成品检验时计划委托有CMA资质的检测所检验;咨询:该份报告是否也可用于产品注册自检的报告? 您好!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注册申请人提交自检报告的,若不具备产品技术要求中部分条款项目的检验能力,可以将相关条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同时,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自行检验样品与委托检验样品一致性。如需更多信息,建议咨询产品对应注册审评机构。 Q:老师,您好!有以下两个问题咨询:1、医疗器械按注册人制度委托生产的产品,受托方检验能力不足(受托方集团具有检验能力),委托生产的产品性能检验是否可以由受托方以集团资源共享的方式送其集团实验室进行检验?2、按注册人制度委托受托方进行生产的产品,部分工序受托方无法完成加工(如:阳极、涂层等),受托方是否可以把这些工序再次转委托第三家公司生产?盼回复! 您好!关于问题一:如果是产品注册自检的,建议参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如果是日常检验,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送检的可操作性和可控性(例如集团实验室距离很远、送样检测周期过长等)。无论是否涉及注册自检,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都应将送检工作纳入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实验室定期现场审核、将其运行情况纳入管理评审输入等。关于问题二: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可以在委托生产协议框架内将部分工序委外加工;委托方仍需将相关委外加工工序纳入质量体系管理。 Q:您好,老师,目前医疗器械检查中针对无菌和植入医疗器械都会检查其初始包装和产品的初始污染菌及微粒的检查,其中会涉及检验标准的引入问题,目前除了GB19580 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这个标准中所讲到初始污染菌外(已经废止),其余的针对医疗器械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标准均无,请问这两个检测项目我们怎么规定其接收限度呢?引用标准的文件我们可以引用哪些? 您好!针对初始污染菌检验项目,建议注册人可参照GB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和《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中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通则1105)等;针对不容性微粒检验项目,建议注册人可参照YY/T1556-2017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用微粒污染检验方法和《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中不溶性微粒检查法(通则0903)等;在注册人制定微生物限度和不溶性微粒限度要求接受标准时,建议应结合产品自身理化特性、生产过程控制(如生产环境控制、涉及微生物和微粒污染控制的清洗、灭菌工艺等)以及产品临床使用性能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同时如注册人生产的相关产品涉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议应按照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如GB8368-2018一次性使使用输液器重力输液式中6.1微粒污染要求。 Q:老师:您好,现在社会鼓励环保意识,我有个想法:我们是有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说明书很厚,且变更频率较大,药监局能否同意企业执行电子版说明书(客户到官网下载或寄送U盘的形式)? 您好!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层面没有相关强制性规定,要求产品说明书必须是纸质版。但企业应保证用户获得的说明书与在对应注册部门存档的说明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