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修订《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贯彻实施工作,帮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生产企业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要求,省药监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对前期征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汇总,形成问题答复。
本答复仅为对法规条文的理解参考,不构成行政许可或监管执法的法定依据,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药监局有关规定为准。答复内容若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规定为准。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对答复内容有不同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反馈至省药监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电子邮箱:huangjx@da.js.gov.cn),我们将结合监管实践持续完善。
停产如何界定(时间阈值)?复产要做哪些评估/验证?连续生产如何定义与验证? 1、停产与复产的法规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构成停产的硬性阈值(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复产前,企业须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供应商、工艺用水、工艺用气、空调净化系统等要素进行评估,必要时开展验证或确认,包括关键设备、特殊过程、清洁方法、工艺用水及HVAC系统的再确认(依据新修订GMP第九十四条)。达到一年停产阈值的,还须在复产前书面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现场核查;未报告的擅自复产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2.连续生产的定义与验证要求 新修订医疗器械GMP第九十三条规定了连续生产的管控要求,条文中未对“连续生产”作统一时长定义,官方解读将其理解为连续生产指同一设备、生产线较长时间不间断运行、连续生产同一品种的模式,有别于完全清场的批次生产,企业须自行界定上限并验证。法规未规定统一时间阈值,企业须基于验证结果自行界定,并落实以下要求:自行规定最大批次数量或最长生产时间上限;验证连续生产对环境的影响(悬浮粒子、微生物、温湿度、压差等);验证连续生产对设备的影响(参数漂移、磨损、计量稳定性等);达到上限后必须进行清洁与维护(不取消清场要求,仅延长清场间隔);将关键数据作为强制输入项,纳入质量风险回顾报告。 一句话总结:停产一年是硬阈值,复产须完成评估要求并书面报告;连续生产由企业自定上限,并验证其对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