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以下简称角膜塑形镜)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系对角膜塑形镜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角膜塑形镜。依据《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标准的术语和定义,角膜塑形镜指采用塑形方法暂时改变角膜形态,预期目的为暂时性矫正屈光不正的硬性透气接触镜。
申报延缓近视进展、延缓眼球增长等适用范围的产品,可参考本项指导原则适用的部分。
二、注册审查要点
注册申报资料应在满足现行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版),产品管理类别为第三类,分类编码为16-06-01。
申报产品注册单元划分需依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要求,着重考虑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等因素,举例如下:
2.1除着色剂外,材料配方不同的角膜塑形镜,原则上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2弧区设计不同如四弧区设计、三弧区设计等,原则上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3表面处理方式不同,可能导致产品性能指标发生变化,原则上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产品中文名称应使用通用名称,如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应符合相关命名规则及指导原则要求。
进口产品的英文/原文名称应与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场所所在国家(地区)取得的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允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上市证明性文件一致。
产品的结构及组成信息宜包含材料名称或全部原材料名称(需列举单体、交联剂、引发剂、紫外吸收剂、着色剂等)、着色、供货状态(无菌/非无菌)、配戴方式(日戴/夜戴)、推荐更换周期、灭菌方式(如适用)、货架有效期等。
如终产品为非无菌状态提供,需注明“镜片出厂时未经灭菌,首次使用前需用硬性接触镜专用护理产品消毒。”
明确角膜塑形镜原材料信息。提供原材料列表,一般包含单体、交联剂、引发剂、紫外线吸收剂、着色剂等,宜提供各组分的中英文化学名称、CAS号(如适用)、结构式、着色剂(如适用可提供CFR号)、各组分的添加目的及含量,并说明含量含义(如质量百分比)等。
含有保存液的,提供保存液的配方,明确保存液中各组分成分、含量。如保存液中添加了新成分,需明确其添加目的,提供相应的性能验证报告,必要时需提供新成分相关的药代动力学研究或者临床评价资料。
提供产品上述原材料相关资料,包括各原材料来源(外购/自行合成)、质量控制标准、验证报告等,需列表明确原材料供应商信息。
提供原材料在硬性接触镜产品及眼科医疗器械中的应用情况。明确申报产品使用的单体、交联剂、引发剂是否在已上市硬性接触镜产品中应用;明确申报产品使用的单体、交联剂、引发剂搭配组合是否在已上市硬性接触镜产品中应用;如否还需提供相关组分或者搭配组合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及在非硬性接触镜医疗器械的临床应用史。
明确申报产品是否使用表面改性;如是还需提供其原理、过程,简述生产工艺,提供其在医疗器械的临床应用史(如适用)。
提供着色剂的安全性评价资料,提供其在硬性接触镜产品的临床应用史。
明确产品型号、规格信息,涉及字母、数字、符号等内容宜明确具体含义。进口产品的型号、规格原则上应与境外上市证明性文件保持一致。
提供产品的设计信息,详细说明产品设计的理论基础、工作原理等,提供各弧区曲率半径及直径标称值范围、步长及允差的确定依据,提供其他适用的设计尺寸参数的标称值范围、步长及允差的确定依据,可提供文献等支持性资料。
提供完整设计的叙述性描述,前后表面分别描述。提供角膜塑形镜的结构示意图(建议工程制图),至少包括正视图、俯视图、侧视切面图,标示重要尺寸(如光学区直径、总直径)、重要弧区(包括但不限于基弧区、反转弧区、配适弧区、边弧区)。提供各弧区重要参数的范围、步长信息及设计依据。
描述产品的初包装及其材料名称,包含固定组件(如有)。
含有保存液的产品,提供与保存液接触的初包装材料安全性评价资料,如理化性能、生物相容性的资料等。提供镜片、保存液及初包装的相容性研究资料。
以无菌状态提供的产品,说明产品的灭菌方式,提供初包装的灭菌适用性研究资料。
按照《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提供相应的信息。
适用范围需明确预期矫正的屈光不正的种类及程度等,与临床评价资料保持一致。例如:“该产品适用于满足产品说明书要求,并且近视度数在XX.XXD-XX.XXD之间、散光度数在XX.XXD以内的患者暂时性视力矫正”。
如申报延缓近视进展、延缓眼球增长等适用范围,需提供充分的非临床及临床研究资料,同时产品说明书需满足《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要求的基础上,另外注明相关警示、禁忌证、配戴时间、并发症、不良事件、注意事项等信息。
提供参考的已上市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报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以对比表形式,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设计、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供货状态(无菌/非无菌)、包装形式(干态/湿态)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必要时可结合图片、图表进行说明。
与参考产品存在的差异,宜根据差异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有效性评价。
如适用,提供产品境外上市情况信息,提供投诉、抱怨不良事件信息和召回情况,分析与申报产品的相关性,必要时在产品说明书中增加相关的预防措施提示。提供感染性角膜炎、角膜新生血管等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情况及患者临床转归等信息。
根据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对申报产品的原材料、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进行风险分析,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在风险管理资料中特别需要提供结膜炎、角膜点染、感染性角膜炎、角膜新生血管等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的相关内容。
2.1总则
说明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依据产品性能研究结果、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产品设计、临床需求制定性能指标及其接受标准。
对于自建检验方法,宜提供相应的依据和/或方法学验证资料。
可按照附表1推荐的性能研究项目开展性能研究。
2.2性能研究资料的内容
2.2.1性能研究资料的总体要求:
2.2.1.1性能研究汇总列表,包括研究项目、接受标准、试验方法简述、参考技术文件名称、测试型号、规格、测试样品批号、样品数量等。可提供参考文件。
2.2.1.2各研究项目的接受标准及确定依据。
2.2.1.3各研究项目的具体试验方法。
2.2.1.4典型型号、规格及选择依据,不同研究项目选择的典型型号、规格不同时,宜分别明确。
2.2.1.5研究项目所用样品数量及确定依据,每个研究项目宜分别明确样品数量。若相关标准有具体的数量要求,执行相关规定。
2.2.1.6研究结果及分析、研究结论。如为定量指标,宜采用数值表示结果,提供测试值总结,适用时可进行统计学分析。
2.3性能研究的注意事项
2.3.1物理性能研究的注意事项
基于产品的光学设计开展针对性的性能研究,部分性能如无法在终产品中完成测试,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测试样品完成性能验证。需论述测试样品的代表性并提供依据。
由于折射率、透氧系数与原材料性能密切相关,需准确制定折射率、透氧系数的标称值,提供折射率、透氧系数的确定依据及相应的验证报告。透氧量与镜片的中心厚度相关,不同中心厚度需分别提供透氧量验证报告。
如折射率、材料硬度、接触角等性能,可采用具有代表性的测试样品完成性能验证。
镜片尺寸性能优先选用终产品完成验证。如由于终产品已进行抛光处理,部分弧区参数无法测量时,可采用未抛光的中间品,进行测试。
2.3.2萃取研究的注意事项
根据GB/T 11417.7开展萃取试验,一般采用索式萃取法。
2.3.2.1萃取溶剂的选择及样品
申请人需结合申报产品特性,按照GB/T 11417.7选择溶剂并提供确定依据,提供萃取溶剂选择的验证资料。萃取溶剂应至少包括模拟眼内的温和萃取溶剂(如蒸馏水、去离子水)、非极性轻微萃取溶剂(如正己烷)、萃取能力较强的溶剂(如二氯甲烷、氯仿)。如申请人认为GB/T 11417.7的推荐溶剂不适用,需首先提供不适用的依据,并在提供充分理由及验证资料的基础上,选择其他适用的溶剂开展萃取研究,原则上也需包括温和萃取溶剂、非极性轻微萃取溶剂、萃取能力较强的溶剂三种类型。
可选择成品片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测试样品进行试验。采用代表性测试样品的,需论述代表性。
2.3.2.2提供萃取限值的确定依据
对于成熟材料制成的镜片,可基于产品原材料组分及配方,按GB/T 16886.17的原则进行毒理学分析。在总萃取试验数据稳定的条件下,结合申报产品总萃取数据统计学分析结果,基于安全性考虑的基础上,提供产品技术要求中总萃取限量的制订依据。
对于由新的或改性的接触镜材料制成的角膜塑形镜产品,按照上述要求设定总萃取限值。同时需进行可萃取物(包括单体、交联剂、引发剂)定性定量研究,按GB/T 16886.17的原则进行毒理学分析,分别提供单体、交联剂、引发剂残留量限值的制定依据。
2.3.3关于新的或改性的接触镜材料制成的角膜塑形镜产品的其他要求
如果申报产品使用了新的单体、交联剂、引发剂或者使用了新的单体、交联剂、引发剂搭配组合,说明采用相关组分的目的(如提高透氧系数等),提交与目的相对应的性能研究报告。
如果申报产品使用了新的表面改性,说明采用表面改性的目的,明确表面改性的工艺、提供表面改性的原理和方法,提交对应的性能研究报告。
新的或改性的接触镜材料制成的角膜塑形镜产品需开展防腐剂摄入和释放研究,需注意提供测试中接触镜护理产品的代表性分析。
产品技术要求需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编制。《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国家标准和GB 11417《眼科光学接触镜》系列国家标准规定了角膜塑形镜产品的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
性能指标宜结合申报产品实际特性,基于终产品设计,性能指标在满足《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国家标准和GB 11417系列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基于非临床研究验证结果制定。必要时,宜结合申报产品自身特性补充制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影响的指标。考虑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明确产品型号/规格,阐明各型号/规格间的区别及划分说明,型号/规格的表述需清晰并具唯一性,在全部注册申报资料中保持一致。
3.2性能指标
产品性能指标可参考附表1制定,如有不适用条款,申请人需在申报资料中说明理由,表中不重复标注“适用时”。
如产品有特定设计,表1中列举的性能指标不适用时,申请人还需根据产品设计特征设定相应的性能指标,并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对于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定性或定量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需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
3.3检验方法
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方法。所有引用的标准注明其编号、年号或版本号。
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方法不适用,采用自建检验方法的,需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在相应的CH编码下提供方法学验证报告,必要时可以采用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3.4附录
申请人需以附录形式提供角膜塑形镜的结构示意图(如工程制图)及尺寸信息、光学设计信息(前后表面分别描述)。
列表提供角膜塑形镜的组成材料/原材料成分、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CAS号、含量及作用信息。需准确提供其配方信息。对于由于着色剂含量不同,导致不同颜色镜片配方不同的情形,除在附录中分别明确其配方外,在性能研究中应提供其具体的换算过程。
含有保存液的产品需明确产品初包装及初包装各部件的原材料信息,提供产品的初包装的图示,明确产品的货架有效期。
4.1提供检验样品型号、规格的选择依据。所检验型号、规格应是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型号、规格的典型产品。若一个型号、规格不能覆盖,除选择典型型号、规格进行全性能检验外,还应选择其它型号、规格产品进行补充性检验。
初包装材料不同的,需分别提供全性能检验报告。
4.2送检产品需为终产品。
申请人应提供完整的生物学评价报告,按照GB/T 16886.1给出的评价流程图选择所采用的路径,提供原材料、助剂及终产品的物理和化学信息,在相同预期用途的医疗器械中的应用史等信息。
由于申报产品与黏膜的反复多次接触,考虑该产品潜在的累积作用和接触的总时间。参照角膜塑形镜标准及GB/T 16886.1的要求按照持久黏膜接触选择评价终点。
成熟材料产品宜评价的生物学风险评定终点需包含急性全身毒性、眼刺激、细胞毒性、皮肤致敏、植入、亚急性全身毒性、亚慢性全身毒性、遗传毒性、慢性全身毒性等。原则上,选择上述生物相容性评价终点并不一定等同于需开展生物相容性测试,例如由于成熟材料产品具有临床应用史,可将产品萃取限值研究、化学表征、物理特性的研究、毒理学评估、临床安全应用资料等用于慢性全身毒性等生物相容性终点的评价。
对于新的或改性的接触镜材料制成的角膜塑形镜在上述生物学评价终点的基础上,还需要开展兔眼相容性研究。
涉及的各项生物相容性试验宜采用终产品进行。使用非终产品进行试验,如试验材料片,应提供其可用于代替终产品的支持性资料。
对于无菌状态提供的产品,宜提供灭菌工艺确认报告。
对于非无菌状态提供的产品,宜提供产品微生物负载研究及相关工艺验证报告。
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动物试验。
对于经决策需开展动物试验的,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设计并开展动物试验,申请人需说明动物试验设计要素的确定依据。
如认为需要开展动物试验,需基于研究目的,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观察指标及随访时间,需提供动物试验主要设计因素的依据。
注册申请人需提供货架有效期、运输稳定性研究资料。
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可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和GB/T 11417.8开展,一般包括角膜塑形镜性能测试和包装系统性能测试两个方面。必要时,注册申请人需根据具体产品特性,考虑增加其他适用的货架有效期验证项目。
受试镜片应具有代表性,尤其是考虑涵盖高、低后顶焦度等因素,推荐从不少于两个批次的接触镜材料中选择。
含保存液的产品,需关注镜片、保存液与初包装之间的相容性。
对于不同初包装形式的产品需考虑分别提供验证资料。
测试样品应涵盖不同着色剂的终产品。
验证项目所用样本数量宜适当,说明样本数量的确定依据。适用时对验证结果进行统计学分析或者趋势分析。货架有效期验证研究宜采用终产品,选择典型型号、规格。
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及相关的文件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对于通过临床试验进行临床评价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参考《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开展临床试验。
申请人如提供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作为临床评价资料,需符合《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要求编制说明书。
产品储运条件宜明确,并与稳定性研究资料相符合。
角膜塑形镜更换周期通常为1年,明确申报产品的更换周期,提交相应的支持性资料。同时角膜塑形镜更换周期可能受到镜片护理、配戴习惯等多因素综合影响,镜片实际使用寿命建议遵照眼科医生建议。在产品说明书中需要明确定期检查镜片的重要性和具体方法。
不同中心厚度下的透氧量标称值,需在产品说明书中载明。
附表1 角膜塑形镜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及验证项目列表
序号 | 性能研究项目 | 是否建议纳入产品技术要求 | 是否建议开展性能研究
| 备注 | |
1 | 光学性能 | 后顶焦度 | 是 | 是 | / |
2 | 柱镜度 | 是 | 是 | 适用于含有柱镜设计的产品
| |
3 | 柱镜轴位 | 是 | 是 | ||
4 | 棱镜度残差 | 是 | 是 | / | |
5 | 处方棱镜度 | 是 | 是 | 适用于含有处方棱镜度设计的产品 | |
6 | 透光性能 | 可见光区要求 | 是 |
是 | / |
7 | 紫外光区要求 | 否 | 是 | 适用于组方中含UV吸收剂的产品 | |
8 | 镜片尺寸 | 基弧曲率半径 | 是 | 是 | / |
9 | 基弧区直径 | 是 | 是 | / | |
10 | 反转弧曲率半径 | 是 | 是 | 适用于反转弧设计的产品
| |
11 | 反转弧区直径 | 是 | 是 | ||
12 | 配适弧曲率半径 | 是 | 是 | 适用于配适弧设计的产品
| |
13 | 配适弧直径 | 是 | 是 | ||
14 | 总直径 | 是 | 是 | / | |
15 | 光学区直径 | 是 | 是 | / | |
16 | 中心厚度 | 是 | 是 | / | |
17 | 其他适用的设计尺寸 | 是 | 是 | 如采用其他设计的,需根据产品的设计选取适用的设计尺寸指标,可用矢高、角度等参数表征。 | |
18 | 附加尺寸 | 微孔的几何尺寸 | 是 | 是 | 适用于含有微孔的产品 |
19 | 物理性能 | 折射率 | 否 | 是 | / |
20 | 透氧系数 | 是 | 是 | / | |
21 | 透氧量 | 是 | 是 | 标注对应的典型应用镜片的屈光度 | |
22 | 材料硬度 | 否 | 是 | / | |
23 | 接触角 | 否 | 是 | / | |
24 | 力学性能 | 是 | 是 | / | |
25 | 化学性能 | 萃取率 | 是 | 是 | / |
26 | 化学物质残留量(考虑单体、交联剂、引发剂、阻聚剂、抗氧化剂等) | 否 | 是 | 适用于由新的或改性的接触镜材料制成的镜片
| |
27 | 防腐剂的摄入和释放 | 否 | 是 | ||
28 | 微生物要求 | 无菌 | 是 | 是 | 适用于无菌包装产品 |
29 | 生物负载 | 是 | 是 | 适用于非无菌包装产品 | |
30 | 包装完整性 | 否 | 否 | ||
31 | 辐射老化试验 | 是 | 是 | 适用于日戴型产品 | |
32
| 内在质量和表面缺陷 | 杂质及表面疵病 | 是 | 是 | |
33 | 微孔 | 是 | 是 | 适用于微孔设计产品 | |
34 | 边缘轮廓 | 是 | 是 | ||
35 | 保存液 | PH值 | 否 | 是 | 适用于有保存液的产品 |
36 | 渗透压 | 否 | 是 | ||
37 | 其他适用的性能指标 | 否 | 是 | ||
38 | 材料表征 | 否 | 是 | 如材料红外光谱分析、核磁共振波谱等 | |
39 | 推荐更换周期 | 否 | 是 | / | |
注:如有不适用条款,申请人需在申报资料中说明理由,表中不重复标注“适用时”。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99号[Z].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号[Z].
[8]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系列标准[S].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79号[Z].
[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系列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5号[Z].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第12号[Z].
[14]GB/T 42062,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15]GB/T 11417 眼科光学 接触镜[S].
[16]角膜塑型用硬性透气接触镜[S]